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盐(都)征告字(2024)第16号
盐(都)征告字(2024)第16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 月14日印发,批准征收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街道民生社区居委会 境内4.4932公顷集体土地(苏政挂J(2024)8 号)。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内容
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街道民生社区居委会境内, 用途为工业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四至范围:地块01东 址:现状道路向西约8米;南址:现状河流向北约83米;西址: 现状前进河向东约6米;北址:现状河流北岸。地块02东址:
西址向东约1米;南址:现状河流向北约83米。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被征地村(居)组 |
农用地 (公顷) |
建设用地 (公顷) |
未利用地 (公顷) |
总面积 (公顷) |
盐渎街道办事处 |
0.0001公顷 (0.0015亩) |
0 |
0.5293公顷 (7.9395亩) |
0.5294公顷 (7.941亩) |
盐渎街道民生居委 会五组 |
3.5053公顷 (52.5795亩) |
0.4580公顷 (6.87亩) |
0.0005公顷 (0.0075亩) |
3.9638公顷 (59.457亩) |
合计 |
3.5054公顷 (52.581亩) |
0.4580公顷 (6.87亩) |
0.5298公顷 (7.947亩) |
4.4932公顷 (67.398亩) |
根据《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 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关 于重新公布实施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都政发〔2024)
11号),相关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农用地土地补偿费23500元/亩、 农用地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建设用地50000元/亩;未利用
地35000元/亩;
2、社会保障费用:129428元/人;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盐政发(2021)12号
执行;
4、涉及房屋征收的,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
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
五、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社会保障安置。
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
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盐(都)征告字(2024)第17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 月14日印发,批准征收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街道民生社区居委会 境内7.1746公顷集体土地(苏政挂J(2024)8 号)。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内容 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街道民生社区居委会境内, 用途为工业用地。四至范围:地块01东址:现状河流向西约70 米;南址:现状河流南岸;西址:现状农村道路向东约55米; 北址:现状农村道路向南约3米。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被征地村(居)组 |
农用地 (公顷) |
建设用地 (公顷) |
未利用地 (公顷) |
总面积 (公顷) |
盐渎街道办事处 |
0.0402公顷 (0.603亩) |
0 |
0.0022公顷 (0.033亩) |
0.0424公顷 (0.636亩) |
盐渎街道民生社区 居委会 |
0.0018公顷 (0.027亩) |
0.0001公顷 (0.0015亩) |
0.3905公顷 (5.8575亩) |
0.3924公顷 (5.886亩) |
盐渎街道民生居委 会一组 |
3.9594公顷 (59.391亩) |
0 |
0 |
3.9594公顷 (59.391亩) |
盐渎街道民生居委 会二组 |
2.6906公顷 (40.359亩) |
0.0879公顷 (1.3185亩) |
0.0019公顷 (0.0285亩) |
2.7804公顷 (41.706亩) |
合计 |
6.6920公顷 (100.38亩) |
0.0880公顷 (1.32亩) |
0.3946公顷 (5.919亩) |
7.1746公顷 (107.619亩) |
根据《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 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关 于重新公布实施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都政发〔2024) 11号),相关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农用地土地补偿费23500元/亩、 农用地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建设用地50000元/亩;未利用 地35000元/亩;
2、社会保障费用:129428元/人;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盐政发(2021)12号 执行;
4、涉及房屋征收的,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
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
五、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社会保障安置。
六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
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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