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吴征补安置〔2023〕33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吴征补安置〔2023〕33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吴拟 征告〔2023〕3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东胜村农民集体, 东胜村八组、九组、十组、十一组、十二组、十八组农民集体, 杨文头村一组至十一组农民集体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
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东胜村八组农民集体所有土 地0.0528公顷(0.7920亩)。其中,农用地0.0528公顷(0.7920
亩),含耕地0.0477公顷(0.7155亩)。
2、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东胜村九组农民集体所有土 地0.0103公顷(0.1545亩)。其中,农用地0.0103公顷(0.1545
亩),含耕地0.0025公顷(0.0375亩)。
3、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东胜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0.5131公顷(7.6965亩)。其中,农用地0.0979公顷(1.4685亩), 含耕地0.0418公顷(0.6270亩);建设用地0.3856公顷(5.7840
亩);未利用地0.0296公顷(0.4440亩)。
4、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东胜村十组农民集体所有土 地0.6961公顷(10.4415亩)。其中,农用地0.6153公顷(9.2295 亩),含耕地0.5725公顷(8.5875亩);建设用地0.0576公顷
(0.8640亩);未利用地0.0232公顷(0.3480亩)。
5、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东胜村十一组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0.0400公顷(0.6000亩)。其中,农用地0.0131公顷(0.1965 亩),含耕地0.0131 公顷(0.1965亩);建设用地0.0244公顷
(0.3660亩);未利用地0.0025公顷(0.0375亩)。
6、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东胜村十二组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0.0243公顷(0.3645亩)。其中,建设用地0.0240公顷(0.3600
亩);未利用地0.0003公顷(0.0045亩)。
7、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东胜村十一组、十二组、十 八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7046公顷(40.5690亩)。其中,农用地 2.3596公顷(35.3940亩),含耕地0.7742公顷(11.6130亩);建 设用地0.2412公顷(3.6180亩);未利用地0.1038公顷(1.5570
亩)。
8、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杨文头村一组至十一组农民 集体所有土地2.6854公顷(40.2810亩)。其中,农用地2.6794
公顷(40.1910亩),含耕地1.4678公顷(22.0170亩);未利用地
0.0060公顷(0.090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 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
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 87号)、《省政府关于苏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 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苏政复〔2020〕96号)和《苏州市 吴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
知》(吴政规字〔2020〕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 民社会保障办法(暂行)的通知》(吴政规字〔2014〕3号) 和《苏州市吴江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征地补 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吴政办〔2015〕
16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
吴江区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 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 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 、其他事项
1、 拟征收 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 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 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
年7月10日至2023年8月8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30日内(截止2023年8月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 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苏 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所。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 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
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苏州市吴江区
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东胜村农民集体, 东胜村八组、九组、十组、十一组、十二组、十八组农民集体, 杨文头村一组至十一组农民集体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
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东胜村八组农民集体所有土 地0.0528公顷(0.7920亩)。其中,农用地0.0528公顷(0.7920
亩),含耕地0.0477公顷(0.7155亩)。
2、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东胜村九组农民集体所有土 地0.0103公顷(0.1545亩)。其中,农用地0.0103公顷(0.1545
亩),含耕地0.0025公顷(0.0375亩)。
3、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东胜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0.5131公顷(7.6965亩)。其中,农用地0.0979公顷(1.4685亩), 含耕地0.0418公顷(0.6270亩);建设用地0.3856公顷(5.7840
亩);未利用地0.0296公顷(0.4440亩)。
4、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东胜村十组农民集体所有土 地0.6961公顷(10.4415亩)。其中,农用地0.6153公顷(9.2295 亩),含耕地0.5725公顷(8.5875亩);建设用地0.0576公顷
(0.8640亩);未利用地0.0232公顷(0.3480亩)。
5、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东胜村十一组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0.0400公顷(0.6000亩)。其中,农用地0.0131公顷(0.1965 亩),含耕地0.0131 公顷(0.1965亩);建设用地0.0244公顷
(0.3660亩);未利用地0.0025公顷(0.0375亩)。
6、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东胜村十二组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0.0243公顷(0.3645亩)。其中,建设用地0.0240公顷(0.3600
亩);未利用地0.0003公顷(0.0045亩)。
7、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东胜村十一组、十二组、十 八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7046公顷(40.5690亩)。其中,农用地 2.3596公顷(35.3940亩),含耕地0.7742公顷(11.6130亩);建 设用地0.2412公顷(3.6180亩);未利用地0.1038公顷(1.5570
亩)。
8、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杨文头村一组至十一组农民 集体所有土地2.6854公顷(40.2810亩)。其中,农用地2.6794
公顷(40.1910亩),含耕地1.4678公顷(22.0170亩);未利用地
0.0060公顷(0.090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 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
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 87号)、《省政府关于苏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 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苏政复〔2020〕96号)和《苏州市 吴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
知》(吴政规字〔2020〕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 民社会保障办法(暂行)的通知》(吴政规字〔2014〕3号) 和《苏州市吴江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征地补 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吴政办〔2015〕
16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
吴江区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 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 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 、其他事项
1、 拟征收 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 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 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
年7月10日至2023年8月8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30日内(截止2023年8月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 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苏 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所。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 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
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苏州市吴江区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 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8月8日,持不 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 开发区自然资源所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 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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