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区)双桥河镇闫家圈村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津南区征补告字〔2024〕09号)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津南区征补告字〔2024〕0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闫家圈村集体土地0.5382公顷(合8.0730亩)。现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征收土地补偿标准2024年津南区征补告字〔2024〕09号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市规划资源局组织审查通过的《津南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专项规划及津南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天津津南聚海道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用于天津津南聚海道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祥福路、西至空地、南至聚海道、北至空地,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 | 0 |
园地 | 0 | 0 |
林地 | 0 | 0 |
草地 | 0 | 0 |
其他农用地 | 0 | 0 |
建设用地 | 0.5382 | 8.0730 |
未利用地 | 0 | 0 |
合计 | 0.5382 | 8.0730 |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199.5万元/公顷,计107.37090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帐。
(二)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经被征地村及相关权利人确认此次征收土地,不涉及村民住宅和青苗,地上附着物:国槐45棵,松树9棵,金银木10棵,金叶榆7棵,冬青42棵,月季17棵,草地1200m2,围墙120m。产权人为津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涉及地上附着物现状保留,不涉及补偿;围墙自行拆除,不涉及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承包地6.03亩,产权人为天津市津南区克新谷物种植家庭农场王克新,按协议条款约定涉及征收土地自动腾退不涉及补偿。
(三)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土地地类为建设用地,不涉及农业人口的安置。
五、办理补偿登记有关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和意见提交方式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4年8月2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提出具体意见。
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告期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并公布。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申请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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