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相府告〔2023〕139号
(本公告为第 1 次公告)
相府告〔2023〕139号
(本公告为第 1 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相地 告〔2023〕18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北桥街道庄基村三组、渭塘镇渭西村集 体、渭西村四组、渭西村七组、渭西村八组、渭西村九组、渭西
村十三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地块 编号 |
被征地单位 |
地类面积(公顷) |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含耕地 | |||||
1 | 北桥街道庄基村三组 | 0.0715 | 0.0715 | 0.0431 | / |
地块 编号 |
被征地单位 |
地 类 面 积 ( 公 顷 ) |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含耕地 | |||||
2 | 渭塘镇渭西村集体 | 0.0001 | / | 0.0042 | 0.0036 |
3 | 渭塘镇渭西村集体 | 0.0192 | 0.0192 | 0.1340 | / |
4 |
渭塘镇渭西村集体 | 0.0621 | 0.0138 | 0.0170 | 0.0479 |
渭塘镇渭西村八组 | 0.4217 | 0.1091 | 0.0973 | / | |
渭塘镇渭西村九组 | 0.2019 | 0.1576 | / | / | |
渭塘镇渭西村七组 | 0.0852 | / | / | / | |
渭塘镇渭西村十三组 | 0.1827 | 0.1651 | / | / | |
渭塘镇渭西村四组 | 0.2211 | 0.1773 | / | / | |
合计 | 1.2655 | 0.7136 | 0.2956 | 0.051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 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第二款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
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四 、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暂按《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相城区征地区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相政发〔2020〕42号)规定的标准 执行。后续依据《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要求重新公布,我区将
及时做好新老标准的衔接工作。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4〕5号)等相关规
定的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相城区
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四)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补
偿按照相城区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 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城区征 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相政发 〔2007〕60号)、关于转发《苏州市相城区劳动适龄被征地农 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相 政办〔2008〕13号)、《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城区城乡一体化养 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相政发〔2009〕52号)、《省政府 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 〔2021〕87号)等文件执行。目前,我区已全面开展落实被征
地农民安置保障工作,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机制。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4〕5号)等相关规
定的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相城区
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四)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补
偿按照相城区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 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城区征 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相政发 〔2007〕60号)、关于转发《苏州市相城区劳动适龄被征地农 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相 政办〔2008〕13号)、《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城区城乡一体化养 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相政发〔2009〕52号)、《省政府 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 〔2021〕87号)等文件执行。目前,我区已全面开展落实被征
地农民安置保障工作,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机制。
本次征收不再涉及人员安置。
六、有关事项
1、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 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1
月19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30日内(截止2024年1月19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 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苏州市相城区蠡塘河路900号。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 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
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苏州市相城区
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
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1月19日,持
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苏州市相城区蠡塘河路900号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 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六、有关事项
1、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 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1
月19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30日内(截止2024年1月19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 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苏州市相城区蠡塘河路900号。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 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
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苏州市相城区
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
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1月19日,持
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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