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汪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贾征补安置(2022)2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贾拟 征(2022)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 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贾征补安置(2022)2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潘安湖街道马庄村六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潘安湖街道马庄村六组集体所有土地1.0798公顷(16.197亩)。其中,农用地0.2762 公顷(4.143亩),含耕地0.1公顷(1.5亩);建设用地0.7970公顷(11.955亩),未利用地0.0066 公顷(0.099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用于由政 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类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 知》(徐政发(2020)37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 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贾汪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潘安湖街道和马庄村、马庄村六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2年 10月27旦至2022年11月26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年11月26 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贾 汪区建设大厦南楼305室。以邮寄方 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贾汪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 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10月27 日至2022年11月26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潘安湖街道马庄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
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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