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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1 11:01:26 阅读:367次

无锡市长乐社区202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涉及8个村!最新强拆征拆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出炉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惠山区征补安置〔2023〕133 号
(本公告为第 1 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 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惠山区拟征告〔2023〕84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惠明路(中惠路-春惠路)新建工程,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长安街
道长乐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 拟征收长安街道长乐社区集体所有土地 0.5574 公顷(8.3610 亩)。 其中, 农用地 0.1075 公顷(1.6125 亩),含耕地 0.0669 公顷(1.0035    亩),建设用地 0.3883 公顷(5.8245 亩),未利用地 0.0616 公顷(0.9240
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 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
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
 
知》(锡政发〔2020〕32 号) 的规定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 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 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 〔2023〕4 号)的规定执行。不满 16 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 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 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
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   、 拟 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社区范围内进行公告, 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 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 30 日,自 2023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4 年
1 月 27  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 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截止 2024 年 1 月 27  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 迟应于公告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无锡市惠山区文 惠路 16  号。以 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 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 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
 
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 定期限内 2023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4 年 1 月 27  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 材料至无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堰桥管理所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 其补偿内容以土
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惠山区征补安置〔2023〕120 号
(本公告为第 1 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 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惠山区拟征告〔2023〕87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威孚东侧 B 地块,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长安街道长乐社区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 拟征收长安街道长乐社区集体所有土地 6.9827  公顷(104.7405 亩)。其中,农用地 5.7930 公顷(86.8950 亩),含耕地 5.7710 公顷(86.5650 亩),建设用地 1.1869 公顷(17.8035 亩),未利用地 0.0028 公顷(0.0420
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 收土地目的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
知》(锡政发〔2020〕32 号) 的规定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 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 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 〔2023〕4 号)的规定执行。不满 16 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 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 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
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   、拟 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社区范围内进行公告, 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 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 30 日,自 2023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2 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 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截止 2023 年 12 月 22  日)提出, 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 迟应于公告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无锡市惠山区文 惠路 16  号。以 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 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 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
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 定期限内 2023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2  日, 持不动产权属证 明材料至无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堰桥管理所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 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
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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