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靖拟 征告〔2022〕20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位于靖城镇正西村前门垡组范围内。拟征 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土地现状表
单位:公顷
三、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项目建设,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 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 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
〔2020〕88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35.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0.5
万元/公顷、未利用地49.35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 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 号)的规定执行。
青苗费补偿标准为:1.35万元/公顷(仅耕地)。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单位:公顷
拟被征(用) 地单位 |
权属 类别 |
总面积 |
其中: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合计 | 其中:耕地 | |||||
靖城镇正西村 前门垡组 | 组集体 | 0.3688 |
0.3688 |
0 |
0 |
0 |
合计 | 0.3688 |
0.3688 |
0 |
0 |
0 |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项目建设,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 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 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
〔2020〕88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35.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0.5
万元/公顷、未利用地49.35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 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 号)的规定执行。
青苗费补偿标准为:1.35万元/公顷(仅耕地)。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 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 号)的规定 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
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靖江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 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3年
11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30日内(截止2023年12月20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 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邮寄方 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 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
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市人民政府将
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
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 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靖江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 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3年
11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30日内(截止2023年12月20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 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邮寄方 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 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
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市人民政府将
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
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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