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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1 10:29:58 阅读:474次

宿迁市202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涉及8个村!最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明细出炉

宿豫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宿豫拟征告〔202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 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宿豫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
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
组织实施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下相街道运东社区(兴隆村)陆庄六组、五组、罗桥居委会村集
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2月23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宿豫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 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  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
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
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宿豫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豫征补安置〔2024〕24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 七条的规定,依据宿豫拟征告〔2023〕9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
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下相街道罗桥社区村集体、叶庄组;运东社区村集体、兴隆
五组、兴隆六组。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下相街道罗桥社区村集体所有土地3.9596公顷,其中农用地3.9447公
顷(耕地1.8949公顷);未利用地0.0149公顷。
2、拟征收下相街道罗桥社区叶庄组集体所有土地1.8646公顷,其中农用地1.8646
公顷(耕地0公顷)。
3、拟征收下相街道运东社区村集体所有土地0.0403公顷,其中农用地0.0403公
顷(耕地0.0075公顷)。
4、拟征收下相街道运东社区兴隆五组集体所有土地2.6974公顷,其中农用地
2.6974公顷(耕地2.1590公顷)。
5、拟征收下相街道运东社区兴隆六组集体所有土地0.1139公顷,其中农用地
0.1139公顷(耕地0.0596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
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
知》(宿政规发〔2023〕17号)的规定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
政规发〔2021〕2号)的规定执行。
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 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 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满 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宿豫
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次拟安置下相街道罗桥社区叶庄组被征地农民36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
2、本次拟安置下相街道运东社区兴隆五组被征地农民21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
3、本次拟安置下相街道运东社区兴隆六组被征地农民1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
六、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 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
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3月7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 年3月7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  交。提交地址为: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  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宿迁市宿豫区

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 年2月5日至2024年3月7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办理补偿登记, 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
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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