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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28 10:55:53 阅读:54次

宿迁市泗阳县202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涉及12个村!最新强拆农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出炉

泗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泗征补安置〔202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泗拟征告〔2024〕3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泗阳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
2024年度第1105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来安街道蚕桑社区居委会绿 窑组;陈祠堂社区居委会祠堂组、梨元组、西祠组、朱庄组;东和平 社区居委会大贤组、汪庄组;魏湾社区居委会二组、九组;徐园社区
居委会梨元组、钱庄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蚕桑社区居委会绿窑组集体所有土地0.2506公顷 (3.7590亩)。其中,农用地0.2506公顷(3.7590亩),含耕地0.0628
公顷(0.9420亩);
2、拟征收陈祠堂社区居委会祠堂组集体所有土地0.7727公顷 (11.5905亩)。其中,农用地0.7727公顷(11.5905亩),含耕地
0.6918公顷(10.3770亩);
3、拟征收陈祠堂社区居委会梨元组集体所有土地0.7227公顷 (10.8405亩)。其中,农用地0.7227公顷(10.8405亩),含耕地
0.6530公顷(9.7950亩);
4、拟征收陈祠堂社区居委会西祠组集体所有土地0.3602公顷
 
 
(5.4030亩)。其中,农用地0.3602公顷(5.4030亩),含耕地0.3569
公顷(5.3535亩);
5、拟征收陈祠堂社区居委会朱庄组集体所有土地0.6013公顷 (9.0195亩)。其中,农用地0.6013公顷(9.0195亩),含耕地0.5724
公顷(8.5860亩);
6、拟征收东和平社区居委会大贤组集体所有土地0.0759公顷 (1.1385亩)。其中,农用地0.0759公顷(1.1385亩),含耕地0.0759
公顷(1.1385亩);
7、拟征收东和平社区居委会汪庄组集体所有土地0.1636公顷 (2.4540亩)。其中,农用地0.1636公顷(2.4540亩),含耕地0.1636
公顷(2.4540亩);
8、拟征收魏湾社区居委会二组集体所有土地0.2364公顷(3.5460 亩)。其中,农用地0.2364公顷(3.5460亩),含耕地0.1759公顷
(2.6385亩);
9、拟征收魏湾社区居委会九组集体所有土地0.0664公顷(0.9960
亩)。其中,农用地0.0664公顷(0.9960亩),含耕地0.0128公顷
(0.1920亩);
10、拟征收徐园社区居委会梨元组集体所有土地0.3620公顷 (5.4300亩)。其中,农用地0.3620公顷(5.4300亩),含耕地0.3118
公顷(4.6770亩);
11、拟征收徐园社区居委会钱庄组集体所有土地1.0741公顷 (16.1115亩)。其中,农用地1.0741公顷(16.1115亩),含耕地
1.0292公顷(15.4380亩);
四、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 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
 
 
建设需要用地。
五、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
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的规定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 1公顷;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四类地
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
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的规定执行。
六、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 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 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
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泗阳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七、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 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 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
日,自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4月17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截止2024年4月17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 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泗阳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以邮 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 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
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泗阳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
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 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4月17日,持不动产权属 证明材料至泗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
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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