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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27 11:28:04 阅读:385次

太仓市九曲社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 涉及12个村!最新公共事业需要用地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承包地一亩赔偿金标准出炉

太仓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太征补安置〔2024〕10 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太拟 征告〔2024〕8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地块 GL24EC1205-001 拟征收土地位置位于太仓市浮桥镇九 曲社区农民集体、太仓市浮桥镇九曲社区广星十九组农民集体、 太仓市浮桥镇九曲社区广星二十九组农民集体、太仓市浮桥镇浮 桥村童桥二组农民集体、太仓市浮桥镇浮桥村童桥六组农民集 体、太仓市浮桥镇浮桥村童桥七组农民集体、太仓市浮桥镇浮桥
村童桥十一组农民集体。
地块 GL24EC1205-002 拟征收土地位置位于太仓市浮桥镇九 曲社区广星十九组农民集体、太仓市浮桥镇浮桥村童桥七组农民
集体、太仓市浮桥镇浮桥村童桥十一组农民集体。
地块 GL24EC1205-003 拟征收土地位置位于太仓市浮桥镇九
曲社区广星十八组农民集体。
地块 GL24EC1205-004 拟征收土地位置位于太仓市浮桥镇浮
桥村立新六组农民集体。
地块 GL24EC1205-005 拟征收土地位置位于太仓市浮桥镇建
红社区八组农民集体。
地块 GL24EC1205-006 拟征收土地位置位于太仓市浮桥镇农
民集体。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序号
 
 
被征地村组
地类面积(公顷)
农用地 建设用
未利
用地
 
合计
总计 含耕地
1 太仓市浮桥镇农民集体 0.0039 0.0000 0.0000 0.0000 0.0039
 
2
太仓市浮桥镇九曲社区农
民集体
 
0.0080
 
0.0080
 
0.0000
 
0.0816
 
0.0896
 
3
太仓市浮桥镇九曲社区广
星十九组农民集体
 
2.6451
 
2.4660
 
0.0000
 
0.0167
 
2.6618
 
4
太仓市浮桥镇九曲社区广
星十八组农民集体
 
0.0727
 
0.0000
 
0.0256
 
0.0000
 
0.0983
 
5
太仓市浮桥镇九曲社区广
星二十九组农民集体
 
0.3959
 
0.2948
 
0.0000
 
0.0590
 
0.4549
 
6
太仓市浮桥镇建红社区八
组农民集体
 
0.0225
 
0.0006
 
0.0000
 
0.0000
 
0.0225
 
7
太仓市浮桥镇浮桥村立新
六组农民集体
 
0.0706
 
0.0000
 
0.0000
 
0.0000
 
0.0706
 
8
太仓市浮桥镇浮桥村童桥
二组农民集体
 
0.0182
 
0.0000
 
0.0000
 
0.0000
 
0.0182
9 太仓市浮桥镇浮桥村童桥 0.2544 0.2492 0.0000 0.0074 0.2618
 
 
 
 
 
 
序号
 
 
被征地村组
地类面积(公顷)
农用地 建设用
未利
用地
 
合计
总计 含耕地
  六组农民集体          
 
10
太仓市浮桥镇浮桥村童桥
七组农民集体
 
1.5788
 
1.3639
 
0.0000
 
0.0007
 
1.5795
 
11
太仓市浮桥镇浮桥村童桥
十一组农民集体
 
0.7202
 
0.5502
 
0.0000
 
0.0000
 
0.7202
合计 5.7903 4.9327 0.0256 0.1654 5.9813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 次地 块 GL24EC1205-001 、 GL24EC1205-003 、 GL24EC1205 、 GL24EC1205-006 拟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 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地块 GL24EC1205-002 拟征收土地目 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 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地块 GL24EC1205-004 拟征收土地目的为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情形。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太仓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将依据《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 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 号)
要求重新公布,我市将及时做好新老标准的衔接工作。
( 二)青苗补偿标准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太仓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试
行)》(太土〔2015〕24 号)的规定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本次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 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不 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
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太仓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   、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 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 30  日, 自 2024 年 2 月 5  日至 2024 年 3
月 5 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 30 日内(截止 2024 年 3 月 5  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 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太 仓市浮桥镇北环路 12 号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港区分局。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 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 
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太仓市人民政
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 公告规定期限内即 2024 年 2 月 5 日至 2024 年 3 月 5 日,持不动 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港区分局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
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5 、如遇政策调整或补偿方式与标准发生变化等情况,按最
新政策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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