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建征补安置〔2024〕1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建征补安置〔2024〕1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 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 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 定,依据建拟征告〔2024〕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 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钟庄街道南华村南华组、古南组、 新华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 下:
拟征收钟庄街道南华村南华组、古南组、新华组集体所 有土地2.1331公顷,其中农用地2.0952公顷(含耕地1.6313 公顷)、未利用地0.0379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交通运输建设。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建湖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全县征地区片综 合地价的通知》(建政发〔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 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12号)的规定
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 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 12号)的规定执行。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 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 施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 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 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建湖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 、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 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2月20 日至2024年3月20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 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3月20日)提出,实名签字 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 交地址为: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 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 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 但建湖县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建湖县人民政府将依法 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 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2月20日至2024年3月20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 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 12号)的规定执行。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 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 施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 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 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建湖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 、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 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2月20 日至2024年3月20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 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3月20日)提出,实名签字 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 交地址为: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 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 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 但建湖县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建湖县人民政府将依法 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 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2月20日至2024年3月20
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拟征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办理补 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 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建湖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建征补安置〔2024〕2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 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 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 定,依据建拟征告〔2024〕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 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钟庄街道南华村南华组、华南组范 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 下:
拟征收钟庄街道南华村南华组、华南组集体所有土地 1.0314公顷,其中农用地0.9869公顷(含耕地0.8839公顷)、 未利用地0.0445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交通运输建设。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建湖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全县征地区片综 合地价的通知》(建政发〔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 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12号)的规定
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 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 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 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 施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 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 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建湖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 、其他事项
1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 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2月20 日至2024年3月20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 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3月20日)提出,实名签字 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 交地址为: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 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 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 但建湖县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建湖县人民政府将依法 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 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2月20日至2024年3月20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 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 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 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 施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 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 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建湖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 、其他事项
1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 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2月20 日至2024年3月20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 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3月20日)提出,实名签字 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 交地址为: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 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 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 但建湖县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建湖县人民政府将依法 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 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2月20日至2024年3月20
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拟征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办理补 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 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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