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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26 11:15:22 阅读:411次

涟水县2024最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涉及5个村!最新耕地宅基地被强制征收货币赔偿金标准出炉

涟水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   
涟征告(2024)13号
 
 
 
2024年5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以苏政挂(2024)89 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6475公顷。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涟水县食品产业园内业缘路道路提升项目(涟水县增减挂钩2024年第2102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
涟水县高沟镇常园村、常园村崔北组、许庄村、许庄村五组、许庄村中心组。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单位:公顷
 
 
 
 
序号
 
 
 
被征地单位
 
 
 
被征地面积
地类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小计 其中:耕地
 
1
高沟镇常园村 0.0595 0.0595 0 0 0
 
2
高沟镇常园村崔北组 0.3514 0.3266 0.3266 0.0248 0
 
3
高沟镇许庄村 0.0166 0.0166 0 0 0
 
4
高沟镇许庄村五组 0.2464 0.2462 0.1547 0.0002 0
 
5
高沟镇许庄村中心组 0.9736 0.9736 0.8543 0 0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土地补偿费:农用地2万元/亩、建设用地4万元/亩、未利用地2.8万元/亩。
2、安置补助费:农用地按2万元/人计算(详见涟政发〔2024〕10号文件)。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水田、旱地0.11万元/亩。
五、具体工作安排
请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于2024年5月31日前向县政府申请拨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征地
相关费用,并落实安置人员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公告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至2024年6月16日。



涟水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涟征补安置〔2024〕7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涟拟征告(2023)69号开展的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王地位于高沟镇许庄村五组、许庄村中心组、许庄村、常园村崔北组、常园村范围内。拟征 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土地现状
1、拟征收高沟镇许庄村五组所有土地0.2464公顷(3.696亩)。其中,农用地0.2462公顷(3.693亩), 含耕地0.1547公顷(2.3205亩):建设用地0.0002公顷(0.003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拟征收高沟镇许庄村中心组所有土地0.9736公顷(14.604亩)。其中,农用地0.9736公顷(14.604 亩),含耕地0.8543公顷(12.8145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3、拟征收高沟镇许庄村集体所有土地0.0166公顷(0.249亩)。其中,农用地0.0166公顷(0.249亩), 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4、拟征收高沟镇常园村崔北组所有土地0.3514公顷(5.271亩)。其中,农用地0.3266公顷(4.899 亩),含耕地0.3266公顷(4.899亩):建设用地0.0248公顷(0.372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5、拟征收高沟镇常园村集体所有土地0.0595公顷(0.8925亩)。其中,农用地0.0595公顷(0.8925 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 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王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规(2023)4号)  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农用地:2万元/亩,建设用地:4万元/亩,未利用地:2.8万元/亩, 安置补助费2万完/人
(三)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 为:水田、早地1.6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 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 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 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年1月15日至2024年2月14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2月14日)提出,  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涟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以邮寄方   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兔信件丢失。书面意见应明确、 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 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 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 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涟水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月15旦至2024 年2月14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涟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
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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