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 公 告
涟征告(2024)13号
涟征告(2024)13号
2024年5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以苏政挂(2024)89 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6475公顷。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涟水县食品产业园内业缘路道路提升项目(涟水县增减挂钩2024年第2102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
涟水县高沟镇常园村、常园村崔北组、许庄村、许庄村五组、许庄村中心组。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2024农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公顷
序号 |
被征地单位 |
被征地面积 |
地类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小计 | 其中:耕地 | |||||
1 |
高沟镇常园村 | 0.0595 | 0.0595 | 0 | 0 | 0 |
2 |
高沟镇常园村崔北组 | 0.3514 | 0.3266 | 0.3266 | 0.0248 | 0 |
3 |
高沟镇许庄村 | 0.0166 | 0.0166 | 0 | 0 | 0 |
4 |
高沟镇许庄村五组 | 0.2464 | 0.2462 | 0.1547 | 0.0002 | 0 |
5 |
高沟镇许庄村中心组 | 0.9736 | 0.9736 | 0.8543 | 0 | 0 |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土地补偿费:农用地2万元/亩、建设用地4万元/亩、未利用地2.8万元/亩。
2、安置补助费:农用地按2万元/人计算(详见涟政发〔2024〕10号文件)。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水田、旱地0.11万元/亩。
五、具体工作安排
请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于2024年5月31日前向县政府申请拨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征地
相关费用,并落实安置人员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公告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至202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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