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6.8934公顷(苏政地〔2024] 19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江阴市锡澄路快速化改造工程(塘头桥至顾桐路)一期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位置、用途,被征用土地农民的补偿政策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
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 | ||||||
总面积 | 按现状权属分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集体 | 国有 | 面积 | 耕地 | ||||
青阳镇塘头桥村第八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 0.1431 | 0.1431 | 0.0000 | 0.1431 | 0.0000 | 0.0000 | 0.0000 |
青阳镇塘头桥村第九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 0.0517 | 0.0517 | 0.0000 | 0.0517 | 0.0000 | 0.0000 | 0.0000 |
青阳镇塘头桥村第十一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 0.6854 | 0.6854 | 0.0000 | 0.6854 | 0.0000 | 0.0000 | 0.0000 |
青阳镇塘头桥村第十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 0.6934 | 0.6934 | 0.0000 | 0.6934 | 0.0122 | 0.0000 | 0.0000 |
青阳镇塘头桥村第十三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 0.4404 | 0.4404 | 0.0000 | 0.4404 | 0.0252 | 0.0000 | 0.0000 |
青阳镇塘头桥村第十七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 0.1885 | 0.1885 | 0.0000 | 0.1885 | 0.0021 | 0.0000 | 0.0000 |
青阳镇塘头桥村第二十一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 0.1622 | 0.1622 | 0.0000 | 0.1622 | 0.0000 | 0.0000 | 0.0000 |
青阳镇塘头桥村第二十四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 0.1741 | 0.1741 | 0.0000 | 0.1741 | 0.0000 | 0.0000 | 0.0000 |
青阳镇塘头桥村第二十六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 0.1400 | 0.1400 | 0.0000 | 0.1400 | 0.0000 | 0.0000 | 0.0000 |
青阳镇塘头桥村第二十七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 0.1728 | 0.1728 | 0.0000 | 0.1728 | 0.0000 | 0.0000 | 0.0000 |
青阳镇塘头桥村第三十七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 1.0350 | 1.0349 | 0.0000 | 1.0349 | 0.0644 | 0.0001 | 0.0000 |
青阳镇塘头桥村第三十八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 0.0599 | 0.0599 | 0.0000 | 0.0599 | 0.0000 | 0.0000 | 0.0000 |
青阳镇塘头桥村第三十九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 0.1709 | 0.1709 | 0.0000 | 0.1709 | 0.0000 | 0.0000 | 0.0000 |
青阳镇塘头桥村农民集体 | 2.7760 | 0.0867 | 0.0000 | 0.0867 | 0.0000 | 1.4082 | 1.2811 |
合计 | 6.8934 | 4.2040 | 0.0000 | 4.2040 | 0.1039 | 1.4083 | 1.2811 |
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澄政发〔2020〕106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文件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2023〕4 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本次土地征收以2024年5月11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和保障对象年龄段。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徐霞客管理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公告时间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江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澄征地收字〔2024〕55号
2024年4月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1219公顷(苏政地B[2024]40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澄征地收字〔2024〕55号
一、项目(地块)名称
江阴市徐霞客镇冯溪花苑五期北侧住宅用地B地块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位置、用途,被征用土地农民的补偿政策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
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 | ||||||
总面积 | 按现状权属分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集体 | 国有 | 面积 | 耕地 | ||||
徐霞客镇峭岐村第十八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 3.1219 | 3.1219 | 0.0000 | 3.0664 | 2.3993 | 0.0000 | 0.0555 |
合计 | 3.1219 | 3.1219 | 0.0000 | 3.0664 | 2.3993 | 0.0000 | 0.0555 |
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澄政规发〔2023〕7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文件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2023〕4 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江阴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本次土地征收以2024年4月9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和保障对象年龄段。
- 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徐霞客管理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 2024年4月12日至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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