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大刘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济起征补公告〔2024〕100号
根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决定,为起步区DQ-KY-B-01、DQ-KY-B-02地块、起步区DQ-KY-B-14地块、起步区DQ-KY-S-01、DQ-KY-S-02地块建设需要,拟征收大刘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财政金融部、发展改革和科技创新部、社会事业部等部门和大桥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大刘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拆迁最新政策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拟用于起步区DQ-KY-B-01、DQ-KY-B-02地块建设,开发用途为商业用地;地块2拟用于起步区DQ-KY-B-14地块建设,开发用途为商业用地;地块3拟用于起步区DQ-KY-S-01、DQ-KY-S-02地块建设,开发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地块1至地块2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408号)、《关于济南市2023年第二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437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大刘村土地,地块1至地块3位于大吴村以东,G308以南,鹊华西路以西,南边界路以北。拟征收土地总面积为7.8114公顷,其中农用地6.6103公顷(耕地3.0674公顷,园地0.1255公顷,林地2.2719公顷,草地0.5156公顷,其他类型农用地0.6299公顷);建设用地1.2011公顷,其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2011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济南市第Ⅳ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35万元/公顷;其中: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108万元/公顷。根据现场踏勘确认,拟征收土地中有1.1852公顷地位于大刘村庄外缘闭合圈内,根据《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 23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村庄闭合圈所占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转为政府对被搬迁人的房屋安置费用,不再进行补偿。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200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按照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四、安置意见
经大刘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大刘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175.7565万元。由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部会同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征收土地所有权现状调查确认表》、《征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现状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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