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西山村拟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博征补公告〔2024〕10号
关于西山村拟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博征补公告〔2024〕10号
根据博山区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博山区城镇建设用地的需 要,拟征收西山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博山区人民政府委托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 等部门和源泉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结果,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博山区华能博山12兆瓦光伏发电项目 建设,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征收情形,符合
土地征收有关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西山村土地,位于源泉镇西山村,总面积0.1495 公顷,全部为农用地0.1495公顷(其中耕地0.0518公顷、林地
0.0858公顷、其他草地0.0119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
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公 布的博山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Ⅲ级区
片,补偿标准为94.5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 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的规定执行。
(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
博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西山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
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西山村村委会 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征地补偿安置
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1.5万元/亩标准 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 3.3638万元。由源泉镇人民政府指导西山村村民委员会研究制定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
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 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
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
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博山区自然 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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