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文征地告〔2024〕17-03号
根据文成县人民政府决定,因黄坦园区智能制造产业园区块配套道路-2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共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55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和社会保障、住建等部门和大峃镇人民政府、黄坦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满前到文成县黄坦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的成员达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三、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24年05月30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到文成县黄坦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四、违法的地上附着物,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抢栽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五、本公告期限为 30 日。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满前到文成县黄坦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的成员达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三、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24年05月30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到文成县黄坦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四、违法的地上附着物,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抢栽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五、本公告期限为 30 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文征地告〔2024〕17-01号
根据文成县人民政府决定,因黄坦园区智能制造产业园区块配套道路-2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周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49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和社会保障、住建等部门和大峃镇人民政府、黄坦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满前到文成县黄坦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的成员达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三、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24年05月30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到文成县黄坦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四、违法的地上附着物,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抢栽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五、本公告期限为 30 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文征地告〔2024〕16-03号
根据文成县人民政府决定,因黄坦园区智能制造产业园区块-3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共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440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和社会保障、住建等部门和大峃镇人民政府、黄坦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满前到文成县黄坦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的成员达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三、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24年05月30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到文成县黄坦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四、违法的地上附着物,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抢栽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五、本公告期限为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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