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区)葛沽镇北元村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津南区征补告字〔2024〕02号)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津南区征补告字〔2024〕第02号
津南区征补告字〔2024〕第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北元村集体土地4.0185公顷。现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市规划资源局组织审查通过的《津南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专项规划,规划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拟征收你村位于东至北元村村庄、南至新房村水浇地、西至福滨东路、北至北元村村庄的集体土地,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1.8100 | 27.1500 |
园地 | 0 | 0 |
林地 | 0 | 0 |
牧草地 | 0 | 0 |
其他草地 | 0.0063 | 0.0945 |
其他农用地 | 0.3701 | 5.5515 |
建设用地 | 1.8321 | 27.4815 |
未利用地 | 0 | 0 |
合计 | 4.0185 | 60.2775 |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151.5万元/公顷,计608.80275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帐。
(二)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经被征地村确认此次征收土地,不涉及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三)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64人,其中劳动力64人,采取社保方式进行安置。
1.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由葛沽镇北元村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本次征收土地需社保安置人数64人,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13号)规定,在征地报批前应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存入市财政部门开设的预存专户,此项目涉及需社保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已经落实,因此不再涉及落实社会保障问题,最终以社保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五、办理补偿登记有关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和意见提交方式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4年7月18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提出具体意见。
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告期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并公布。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申请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津南区)葛沽镇新房村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津南区征补告字〔2024〕03号)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津南区征补告字〔2024〕第03号
津南区征补告字〔2024〕第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新房村集体土地0.2035公顷。现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市规划资源局组织审查通过的《津南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专项规划,规划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拟征收你村位于东至北元村村庄、南至新房村水浇地、西至福滨东路、北至北元村村庄的集体土地,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1097 | 1.6455 |
园地 | 0 | 0 |
林地 | 0.0062 | 0.0930 |
牧草地 | 0 | 0 |
其他草地 | 0 | 0 |
其他农用地 | 0.0506 | 0.7590 |
建设用地 | 0.0370 | 0.5550 |
未利用地 | 0 | 0 |
合计 | 0.2035 | 3.0525 |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151.5万元/公顷,计30.83025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帐。
(二)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经被征地村确认此次征收土地,不涉及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三)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6人,其中劳动力6人,采取社保方式进行安置。
1.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由葛沽镇新房村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本次征收土地需社保安置人数6人,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13号)规定,在征地报批前应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存入市财政部门开设的预存专户,此项目涉及需社保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已经落实,因此不再涉及落实社会保障问题,最终以社保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五、办理补偿登记有关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和意见提交方式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4年7月18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提出具体意见。
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告期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并公布。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申请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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