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锡山区〔2024〕07002号
2024年5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 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3813公顷(苏政挂B〔2024〕 当自收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起5日内,持土地 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自然资源锡山区〔2024〕07002号
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规划局东港管理所(地址:东港镇香山路东港
一、项目(地块)名称 管理所)办理注销或变更土
23058-X-1 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
本次征收涉及东港镇东南村村集体土地 处理。
1.3813公顷,其中农用地1.3813公顷(含耕地 六、公告期
0.9952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 2024年5月25日 — 2024年6月23日
公顷。用途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 特此公告。
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
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东至春晖路,南至空地,西
至高润杰化学有限公司,北至空地。(详见附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国家征用土地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无
锡市市区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
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锡政规〔2014〕2号)
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
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
118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 (锡政规〔2014〕2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
政发〔2021〕87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
施意见》(锡政规〔2023〕4号)执行。
五、 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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