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武征补安置告〔2024〕2379号
(本公告为第 一 次公告)
(本公告为第 一 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 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武拟征告〔2023〕79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 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223132 地块位于武进区湖塘镇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 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被征地面积 | 拟安置农业 人口数 | 16周岁 以下 | 16周岁 以上 |
||||
小计 | 农用地 | (其中耕 地 )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1 |
湖塘镇 | 48273 |
34897 |
20096 |
13376 |
0 |
0 |
0 |
0 |
合计 | 48273 |
34897 |
20096 |
13376 | 0 |
0 |
0 |
0 |
三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 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常政规〔2023〕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常州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批准备案的现行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600元/亩,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与安置办法按武政发 〔2009〕95号、武政发〔2009〕96号、武征办发〔2017〕5号、武征补发〔2020〕8号和武征补发〔2023〕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附着物按照武 政办发〔2017〕1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 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 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1月10日至
2024年2月8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2月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 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大道金源大厦。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 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常州市武进区入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 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2月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 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大道金源大厦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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