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天府征前公〔202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广州市天河区2023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农村拆迁补偿穗天府征前公〔2024〕5号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街吉山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教育、卫生、市政公用项目类公共事业需要用地,规划用途为商服用地,用地报批组卷批次号为广州市天河区2023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街吉山股份合作经济联社集体所有土地2.1581公顷(32.3715亩),均为建设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4〕103号)的规定,土地补偿标准为38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382.5万元/公顷。
(二)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该地块为村经济发展留用地,不实际支付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该地块为村经济发展留用地,不实际支付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五、安置对象
该地块为村经济发展留用地,无需安排安置对象。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该地块为村经济发展留用地,不实际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二)留用地安置。该地块为村经济发展留用地,无需安排留用地指标。
(三)社会保障费用。该地块为村经济发展留用地,无需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
七、公告期限
2024年6月13日至2024年7月12日。
八、其他事项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街道的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珠吉街吉山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 2024年6月13日至2024年7月7日 | 天河区珠吉街道办事处 | 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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