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花府征前公〔2024〕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4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汽车产业基地园区基础建设智能网联升级改造(黄冈中学广州学校实验小学配套设施-岐山村南一街道路建设工程))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广州市花都区2024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汽车产业基地园区基础建设智能网联升级改造(黄冈中学广州学校实验小学配套设施-岐山村南一街道路建设工程))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棚户区改造穗花府征前公〔2024〕25号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岐山村岐南经济合作社、岐东经济合作社、岐北经济合作社、岐山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用地报批组卷批次号为广州市花都区2024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岐山村岐南经济合作社、岐东经济合作社、岐北经济合作社、岐山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6.5641公顷(98.4615亩)。其中农用地2.8517公顷(42.7755亩),含耕地0.8316公顷;建设用地3.2039公顷(48.0585亩);未利用地0.5085公顷(7.6275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并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征收集体农用地按240万元/公顷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12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12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240万元/公顷的标准补偿。
(二)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片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12号),按规定标准清点补偿,涉及的补偿款由村委依据征地方出具的补偿明细表发放。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物留地。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共161人,按每人16200元的标准一次性将集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260.8200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七、公告期限
2024年6月5日至2024年7月5日。
八、其他事项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2024年3月15日《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4〕29号)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违法违规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二)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 2024年7月5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反馈提交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车城大道1号秀全街道办事处。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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