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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12 10:47:16 阅读:566次

广州市赤坭镇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4 涉及10个村!最新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明细出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花府征前公〔2024〕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G12-CN03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G12-CN03地块)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赤坭村第一经济合作社,赤坭村第二经济合作社,赤坭村第七经济合作社,赤坭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赤坭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八经济合作社(共有),赤坭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八经济合作社(共有)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赤坭村第一经济合作社,赤坭村第二经济合作社,赤坭村第七经济合作社,赤坭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赤坭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八经济合作社(共有),赤坭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八经济合作社(共有)集体所有土地9.9682公顷(149.5230亩)。其中农用地9.9517公顷(149.2755亩),含耕地2.6658公顷(39.9870亩);建设用地0.0165公顷(0.2475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并结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4〕103号)等规定,农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16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片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物留地。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1.62万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将集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50.22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七、公告期限
  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6月28日。
  八、其他事项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6月28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反馈提交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人民政府。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花府征前公〔2024〕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七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新花大道〔花都大道-迎宾大道〕工程)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七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新花大道〔花都大道-迎宾大道〕工程)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山村东村经济合作社、平山村上村经济合作社、平山村下村经济合作社、小㘵村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花山镇平山村东村经济合作社、上村经济合作社、下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所有土地10.4670公顷(157.0050亩)。其中农用地9.7331公顷(145.9965亩),含耕地2.7406公顷(41.1090亩);建设用地0.7339公顷(11.0085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二)拟征收花山镇小㘵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所有土地0.0414公顷(0.6210亩)。其中农用地0.0064公顷(0.0960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0350公顷(0.5250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并结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4〕103号)的规定,农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12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240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片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物留地。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2.14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将集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337.3400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七、公告期限
  2024年5月30日至2024年7月1日。
  八、其他事项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7月1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反馈提交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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