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花府征〔2024〕22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粤境清远佛冈至广州太和段改扩建工程(广州段)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357号),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大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二经济合作社;鸿鹤经济联合社;京塘经济联合社,京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八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共有);望顶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杨一经济联合社、杨三经济联合社、杨二经济联合社(共有);镇东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7.5250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穗花府征〔2024〕22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京港澳高速公路粤境清远佛冈至广州太和段改扩建项目(花都段)、京港澳高速公路粤境清远佛冈至广州太和段改扩建项目(从化段)-飞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从化区太平镇(飞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大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二经济合作社;鸿鹤经济联合社;京塘经济联合社,京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八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共有);望顶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杨一经济联合社、杨三经济联合社、杨二经济联合社(共有);镇东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6.7371公顷(其中耕地3.8300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0.3391公顷)、村集体建设用地0.3580公顷、未利用地0.4299公顷。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4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复。
2.实施安排:2024年5月30日-2024年6月14日,请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大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二经济合作社;鸿鹤经济联合社;京塘经济联合社,京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八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共有);望顶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杨一经济联合社、杨三经济联合社、杨二经济联合社(共有);镇东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及相关权利人,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东620号)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补偿费用已预付的除外),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人民政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花府征〔2024〕23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2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53号),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东村十二、十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5100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穗花府征〔2024〕23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凤凰经济联合社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东村十二、十三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东村十二、十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5100公顷(其中耕地0.2493公顷)。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4年4月29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
2.实施安排:2024年6月3日-2024年6月18日,请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东村十二、十三经济合作社及相关权利人,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106国道)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补偿费用已预付的除外),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2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53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花府征〔2024〕24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64号),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东村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4375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穗花府征〔2024〕24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山下经济联合社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东村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东村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4375公顷(其中耕地0.2039公顷)。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4年5月15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
2.实施安排:2024年6月3日-2024年6月18日,请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东村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及相关权利人,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106国道)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补偿费用已预付的除外),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64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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