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 2023 年度第十二
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告
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 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10 号令)等有关规定, 2024 年 4 月 12 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闽政地〔2024〕205 号),决定征收我县土地 0.0833 公顷作为永春县 2023 年度第十
二批次建设用地,现将征收土地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4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永春县农产品集中加工区基础设施工程—— 支二路建设工
程项目规划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同意将农用地 0.0833 公顷(其中耕地 0.0024 公顷)转为建 设用地。征收永春县蓬壶镇孔里村水田 0.0024 公顷、园地 0.0291 公顷、林地 0.0513 公顷、其他农用地 0.0005 公顷。合计征收农
民集体所有土地 0.0833 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 一)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 号)以及《永春县人民政 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永政文〔2023〕80 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 地类调整系数计算。蓬壶镇孔里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58.5 万元/ 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 1.0 、 园地 0.5 、林地 0.5 、其他
草地 0.5 、 田坎 1.0 、建设用地 1.0。
(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永春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永春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规 〔2024〕3 号)文件执行。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永 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农产品集中加工区项目建 设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2022〕
37 号)文件补偿安置。该项目未涉及房屋拆迁。
(三)本次征地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 币补偿安置方式,本次征地无需安置农业人口。根据《福建省征 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 177 号)规定, 符合《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 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永政文〔2018〕151 号)、《永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
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其他相关事项
(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实施征地单位为蓬壶镇人民政府,被 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蓬壶 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补偿费用核对。逾期未办理的,按征地具体 实施单位征地调查现状成果和补偿协议书支付补偿费。征地具体 实施单位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收集征地拆迁等相关土地
权属证件到县有关部门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 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对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有异议的,请在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 本通告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泉州市人民
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
(三)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抢栽、抢种、抢建
的各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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