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使用土地公告【北海市2024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北政布〔2024〕28号
2024年4月30日,北海市人民政府以《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2024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北政土字〔2024〕28号)批准同意使用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2.7008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征地的补偿标准
一、建设项目名称
北海市2024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地块编号 | 用地面积 (单位:公顷) |
开发用途 | 征地位置 | 四 至 |
北海市2024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 2.7008 | 城镇村道路用地 | 位于铁山港区行政中心 经一路以东、经六路以西 |
详见北海市2024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勘测定界图 |
编号 | 被使用土地单位 | 面积小计 (单位:公顷) |
地类及面积 (单位:公顷) |
1 | 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7008 | 农用地2.7008 |
合计 | 2.7008 | 农用地2.7008 |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 (单位:公顷) |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
农用地 | 2.7008 | 77.2500 |
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23〕16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20〕1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执行。
五、使用土地补偿登记办法
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有正当理由导致逾期办理补偿登记的除外,请相互转告。
北海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北海市2024年第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2024年4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2024年第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5)〔2024〕3号]批准同意征收铁山港区兴港镇陂头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0.490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征地的补偿标准
一、建设项目名称
北海市2024年第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地块编号 | 用地面积 (单位:公顷) |
开发用途 | 征地位置 | 四 至 |
北海市2024年第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 0.4907 | 工业用地 | 位于铁山港区经八路以东、纬四路以南 | 详见北海市2024年第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
编号 | 被征收土地单位 | 面积小计 (单位:公顷) |
地类及面积 (单位:公顷) |
1 | 铁山港区兴港镇陂头村民委员会上陂头村民小组 | 0.4907 | 农用地0.4907 |
合计 | 0.4907 | 农用地0.4907 |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 (单位:公顷) |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
农用地 | 0.4907 | 77.25 |
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23〕16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20〕1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等方式安置。
六、征地补偿登记办法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它权利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有正当理由导致逾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请相互转告。
登记地点:铁山港区兴港镇陂头村民委员会
(注:经自然资源部门和征地部门现场调查,凡属抢建、抢种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办理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规〔2018〕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铁山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障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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