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莘征预公告〔2023〕32号
莘征预公告〔2023〕32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莘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莘县古云镇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古云镇崔庄村经济合作社
地块2范围:莘县古云镇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古云镇崔庄村经济合作社
地块3范围:莘县古云镇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古云镇崔庄村经济合作社
地块4范围:莘县古云镇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古云镇崔庄村经济合作社
地块5范围:莘县古云镇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古云镇崔庄村经济合作社
地块6范围:莘县古云镇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古云镇崔庄村经济合作社
地块7范围:莘县古云镇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古云镇崔庄村经济合作社
地块8范围:莘县古云镇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古云镇崔庄村经济合作社
地块9范围:莘县古云镇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古云镇崔庄村经济合作社
地块10范围:莘县古云镇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古云镇崔庄村经济合作社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10拟用于年产2万吨异噻唑啉酮及9万吨含氯中间体生产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莘县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487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古云镇人民政府拟于2023年9月16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即可启动)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莘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Ⅲ级区片每亩补偿6.3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聊城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9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莘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莘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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