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海珠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海府〔2024〕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广州市海珠区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海珠区新滘西路保障性住房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海府〔2024〕13号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五凤五村第三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五凤五村第三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1.6550公顷(24.825亩),其中农用地1.4246公顷(21.369亩),含耕地1.1665公顷(17.4975亩);建设用地0.2304公顷(3.456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的规定,土地补偿标准为376.3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376.3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现状地类补偿,农用地青苗补偿为6.25万元/亩,农田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为2万元/亩,农具房(棚)补偿为2.5万元/亩。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置换物业。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核定该项目按5.5万/亩的标准一次性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136.54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七、公告期限
2024年月5日30日至2024年6月28日。
八、其他事项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不动产权属证明及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月日)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反馈提交地址为:海珠区宝岗大道100号飞龙大厦14楼,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增府征〔2024〕37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广州市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增城区2023年度第五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62号),将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郭村村第一、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中元村林屋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6562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穗增府征〔2024〕37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23年度第五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宁西街郭村村第一、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中元村林屋股份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
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路边村的集体土地2.6562公顷,现状地类为农用地2.6562公顷(其中园地2.6562公顷)。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4年5月15日。
2.实施安排:请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郭村村第一、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中元村林屋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4年5月30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持权属证明等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宁西街道办事处。
该批次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已足额预付到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出具收齐补偿款的证明。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增城区2023年度第五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62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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