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从府征〔2024〕9号
经自然资源部批准(自然资函〔2024〕357号),将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白石村大龙、上石、下石、上园、下园经济合作社、白石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车头村玲一、玲二、长一、长二、南一、南二、顺和经济合作社、车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大氹村大龙里、罗一、罗二、南闸、社一、社二、瓦岗第一、瓦岗第三、瓦岗第二、瓦岗第四经济合作社、大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汾水村第一、第二、第六、第十、第四、第七、第九、第五、第八、第三经济合作社、汾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龙星村大禾、大围、高禾、高埔、旗岭、新禾经济合作社、龙星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铺锦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铺锦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珊瑚村第一、第三、第五六、第七、第八、第九经济合作社、鳌头镇石联村坳头、秧一、秧二、红埔、牛腌十三、牛腌十四、牛腌十五、平坦、石二、石五、石六经济合作社、鳌头镇石联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务丰村南闸、北闸、禾塘、红丰、大围、禾一、禾二、三洋、挞岭、围仔、务南、羊耳、羊中经济合作社、务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小坑村第七、第八、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七、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一、高塱、沙田经济合作社、新村村豆腐角、榄一、榄二、麻车、上大冚、下大冚、顺一、顺二、田心经济合作社、新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从化区太平镇格塘村万柴、吴一、吴二、芝麻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石联村第三、福胜、高星、九头、黄毛冚、六一、新屋、老屋、中心、大坑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石联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银林村胡宅、旧曾、新增、叶宅、朱宅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75.3147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穗从府征〔2024〕9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京港澳高速公路粤境清远佛冈至广州太和段改扩建工程(从化段)。
二、征收土地范围: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白石村大龙、上石、下石、上园、下园经济合作社、白石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车头村玲一、玲二、长一、长二、南一、南二、顺和经济合作社、车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大氹村大龙里、罗一、罗二、南闸、社一、社二、瓦岗第一、瓦岗第三、瓦岗第二、瓦岗第四经济合作社、大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汾水村第一、第二、第六、第十、第四、第七、第九、第五、第八、第三经济合作社、汾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龙星村大禾、大围、高禾、高埔、旗岭、新禾经济合作社、龙星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铺锦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铺锦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珊瑚村第一、第三、第五六、第七、第八、第九经济合作社、鳌头镇石联村坳头、秧一、秧二、红埔、牛腌十三、牛腌十四、牛腌十五、平坦、石二、石五、石六经济合作社、鳌头镇石联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务丰村南闸、北闸、禾塘、红丰、大围、禾一、禾二、三洋、挞岭、围仔、务南、羊耳、羊中经济合作社、务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小坑村第七、第八、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七、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一、高塱、沙田经济合作社、新村村豆腐角、榄一、榄二、麻车、上大冚、下大冚、顺一、顺二、田心经济合作社、新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从化区太平镇格塘村万柴、吴一、吴二、芝麻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石联村第三、福胜、高星、九头、黄毛冚、六一、新屋、老屋、中心、大坑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石联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银林村胡宅、旧曾、新增、叶宅、朱宅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
(一)鳌头镇白石村集体所有土地11.4906公顷,其中耕地0.6736公顷、园地6.8163公顷、林地1.8674公顷、草地0.3558公顷、其他农用地0.4962公顷;建设用地1.2813公顷;
(二)鳌头镇车头村集体所有土地4.4695公顷,其中耕地0.8074公顷、园地2.1267公顷、林地0.7949公顷、其他农用地0.3061公顷;建设用地0.3686公顷;未利用地0.0658公顷;
(三)鳌头镇大氹村集体所有土地2.9118公顷。其中耕地0.1733公顷、园地2.1547公顷、林地0.4090公顷、其他农用地0.1028公顷;建设用地0.072公顷;
(四)鳌头镇汾水村集体所有土地3.3594公顷。其中耕地0.2171公顷、园地0.8811公顷、林地1.1314公顷、草地0.0393公顷、其他农用地0.7431公顷;建设用地0.3474公顷;
(五)鳌头镇龙星村集体所有土地13.6747公顷。其中耕地0.9177公顷、园地5.8698公顷、林地4.8018公顷、草地0.1535公顷、其他农用地1.2381公顷;建设用地0.6938公顷;
(六)鳌头镇铺锦村集体所有土地1.0166公顷。其中耕地0.0321公顷、园地0.6522公顷、林地0.2869公顷、其他农用地0.0412公顷;建设用地0.0042公顷;
(七)鳌头镇珊瑚村集体所有土地3.6697公顷。其中耕地0.1338公顷、园地1.8019公顷、林地1.3300公顷、草地0.0986公顷、其他农用地0.2040公顷;建设用地0.1014公顷;
(八)鳌头镇石联村集体所有土地3.6834公顷。其中耕地0.6253公顷、园地2.5324公顷、林地0.1212公顷、其他农用地0.2221公顷;建设用地0.1824公顷;
(九)鳌头镇务丰村集体所有土地13.675公顷。其中耕地0.684公顷、园地2.7561公顷、林地2.7706公顷、草地5.0622公顷、其他农用地1.5131公顷;建设用地0.889公顷;
(十)鳌头镇小坑村集体所有土地4.2608公顷。其中耕地0.9489公顷、园地0.6614公顷、林地1.6442公顷、草地0.0796公顷、其他农用地0.1689公顷;建设用地0.7578公顷;
(十一)鳌头镇新村村集体所有土地2.7903公顷。其中耕地0.1811公顷、园地1.5745公顷、林地0.8512公顷、其他农用地0.0303公顷;建设用地0.1532公顷;
(十二)太平镇格塘村集体所有土地3.6961公顷。其中耕地0.0049公顷、园地0.0281公顷、林地3.4533公顷;建设用地0.2098公顷;
(十三)太平镇石联村集体所有土地3.2848公顷。其中耕地0.2972公顷、园地1.1943公顷、林地1.2884公顷、草地0.030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6公顷;建设用地0.4731公顷;
(十四)太平镇银林村集体所有土地3.332公顷。其中耕地0.0918公顷、园地1.0801公顷、林地1.7000公顷;建设用地0.4601公顷;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4年4月4日经自然资源部批准。
2.实施安排:请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白石村大龙、上石、下石、上园、下园经济合作社、白石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车头村玲一、玲二、长一、长二、南一、南二、顺和经济合作社、车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大氹村大龙里、罗一、罗二、南闸、社一、社二、瓦岗第一、瓦岗第三、瓦岗第二、瓦岗第四经济合作社、大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汾水村第一、第二、第六、第十、第四、第七、第九、第五、第八、第三经济合作社、汾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龙星村大禾、大围、高禾、高埔、旗岭、新禾经济合作社、龙星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铺锦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铺锦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珊瑚村第一、第三、第五六、第七、第八、第九经济合作社、鳌头镇石联村坳头、秧一、秧二、红埔、牛腌十三、牛腌十四、牛腌十五、平坦、石二、石五、石六经济合作社、鳌头镇石联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务丰村南闸、北闸、禾塘、红丰、大围、禾一、禾二、三洋、挞岭、围仔、务南、羊耳、羊中经济合作社、务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小坑村第七、第八、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七、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一、高塱、沙田经济合作社、新村村豆腐角、榄一、榄二、麻车、上大冚、下大冚、顺一、顺二、田心经济合作社、新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从化区太平镇格塘村万柴、吴一、吴二、芝麻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石联村第三、福胜、高星、九头、黄毛冚、六一、新屋、老屋、中心、大坑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石联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银林村胡宅、旧曾、新增、叶宅、朱宅经济合作社及相关权利人,于2024年5月30日至2024年8月30日期间(自本文发出之日起三个月),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新城西路9号、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南路118号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鳌头镇人民政府、太平镇人民政府;具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具体参照“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粤人社规〔2021〕29号)相关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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