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南府征字〔2024〕3 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23年度第四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批复》(粤府土审(25)〔2024〕9号)],将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留东经济联合社、新海经济联合社、新海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5.0512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穗南府征字〔2024〕3 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南沙区黄阁镇留东村、新海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
(一)基本情况: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留东经济联合社、新海经济联合社、新海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5.0512公顷,其中现状农用地4.1308公顷(含耕地0.3972公顷)、建设用地0.9130公顷、未利用地0.0074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4.5727公顷(含耕地0.6030公顷)、建设用地0.4571公顷、未利用地0.0214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 分类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 对象 |
支付方式 |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留东经济联合社 | 农用地 | 1.0308公顷 | 土地补偿费 | 197.2500 | 203.3253 | 黄阁镇留东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安置补偿费 | 197.2500 | 203.3253 | |||||
青苗补助费 |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 黄阁镇留东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货币 | ||||
附着物补偿 |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 分类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 对象 |
支付方式 |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新海经济联合社 | 农用地 | 0.0475公顷 | 土地补偿费 | 197.2500 | 9.3694 | 黄阁镇新海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安置补偿费 | 197.2500 | 9.3694 | |||||
未利用地 | 0.0014公顷 | 土地补偿费 | 394.5000 | 0.5523 | 黄阁镇新海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
青苗补助费 |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 黄阁镇新海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货币 | ||||
附着物补偿 |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 分类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 对象 |
支付方式 |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新海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农用地 | 3.4269公顷 | 土地补偿费 | 197.2500 | 675.9561 | 黄阁镇新海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安置补偿费 | 197.2500 | 675.9561 | |||||
建设用地 | 0.4555公顷 | 土地补偿费 | 394.5000 | 179.6948 | 黄阁镇新海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
未利用地 | 0.0199公顷 | 土地补偿费 | 394.5000 | 7.8506 | 黄阁镇新海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
农用地 | 0.0675公顷 |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规定,此部分征地兑现落实新海村经济发展留用地0.0692公顷,不发生实际征地补偿费用。 | |||||
建设用地 | 0.0016公顷 | ||||||
未利用地 | 0.0001公顷 | ||||||
青苗补助费 |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 黄阁镇新海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货币 | ||||
附着物补偿 |
1.批准时间:2024年4月25日。
2.实施安排:请黄阁镇留东经济联合社、新海经济联合社、新海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及相关权利人,于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黄阁镇城乡建设与土地整备中心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涉及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23年度第四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批复》(粤府土审(25)〔2024〕9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南府征字〔2024〕2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23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批复》(粤府土审(25)〔2024〕12号)],将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大元经济联合社、义沙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1.1857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穗南府征字〔2024〕2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横沥镇大元村、义沙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
(一)基本情况: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大元经济联合社、横沥镇义沙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21.1857公顷,其中现状农用地3.2813公顷(含耕地1.9971公顷)、建设用地17.9044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21.1741公顷(含耕地14.3596公顷)、建设用地0.0094公顷和未利用地0.0022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 分类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 对象 |
支付方式 |
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大元经济联合社 | 农用地 | 5.4388公顷 | 土地补偿费 | 197.2500 | 1072.8033 | 横沥镇大元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安置补偿费 | 197.2500 | 1072.8033 | |||||
建设用地 | 0.0094公顷 | 土地补偿费 | 394.5000 | 3.7083 | |||
未利用地 | 0.0022公顷 | 土地补偿费 | 394.5000 | 0.8679 | |||
青苗补助费 |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 横沥镇大元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货币 | ||||
附着物补偿 |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 分类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 对象 |
支付方式 |
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义沙经济联合社 | 农用地 | 15.7353公顷 | 土地补偿费 | 197.2500 | 3103.7879 | 横沥镇义沙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安置补偿费 | 197.2500 | 3103.7879 | |||||
青苗补助费 |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 横沥镇义沙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货币 | ||||
附着物补偿 |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 分类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 对象 |
支付方式 |
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义沙经济联合社 | 农用地 | 15.7353公顷 | 土地补偿费 | 197.2500 | 3103.7879 | 横沥镇义沙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安置补偿费 | 197.2500 | 3103.7879 | |||||
青苗补助费 |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 横沥镇义沙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货币 | ||||
附着物补偿 |
1.批准时间:2024年4月29日。
2.实施安排:请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大元经济联合社、横沥镇义沙经济联合社及相关权利人,于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6月5日期间,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横沥镇城乡建设与土地整备中心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涉及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23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批复》(粤府土审(25)〔2024〕12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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