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吴征补安置〔2023〕SZ-20 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吴征补安置〔2023〕SZ-20 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吴拟 征告〔2023〕SZ-12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 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桥南村二十三组
农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桥南村二十三组农民集体范围 内所有土地0.9379公顷(14.0685亩),均为农用地,其中耕地
0.9379公顷(14.0685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 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 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
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
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 87号)、《省政府关于苏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 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苏政复〔2020〕96号)和《苏州市 吴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
知》(吴政规字〔2020〕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 民社会保障办法(暂行)的通知》(吴政规字〔2014〕3号) 和《苏州市吴江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征地补 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吴政办〔2015〕
16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
吴江区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 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 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桥南村二十三组
农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桥南村二十三组农民集体范围 内所有土地0.9379公顷(14.0685亩),均为农用地,其中耕地
0.9379公顷(14.0685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 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 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
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
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 87号)、《省政府关于苏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 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苏政复〔2020〕96号)和《苏州市 吴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
知》(吴政规字〔2020〕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 民社会保障办法(暂行)的通知》(吴政规字〔2014〕3号) 和《苏州市吴江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征地补 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吴政办〔2015〕
16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
吴江区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 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 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 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自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30日内(截止2023年10月27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 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盛泽自然资源所。以邮寄方 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 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苏州市吴江区
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 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9月28 日至2023年10月27日,持
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盛泽自
然资源所办 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
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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