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温海经土征公〔202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审批意见书》(编号:浙土字(3303)A[2023]-0040),审批同意温州市本级2023年度计划第二十九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瓯江口灵昆智能制造产业园配套设施昌绣地块一,土地用途为供电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具体图号为:温州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2022-051号。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灵昆街道九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北段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周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3338公顷,其中农用地0.3338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和温政发〔2020〕18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一级区片 3.6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 5.4 万元/亩。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农用地,一类区片其他地上附着物1万元/亩、青苗1.5万元/亩。建设用地(除房屋基底占地外),一类区片10万元/亩。合计12.5176万元。
3.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一类区片0.3万元/亩。合计1.5022万元。
4.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一类区片根据征收农用地(除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外)面积核给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亩,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300.42平方米。
5.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规定执行,根据征收农用地面积,每亩核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4个。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12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该项目不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六、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洞头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七、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八、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A[2023]-0040《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九、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审批意见书》(编号:浙土字(3303)A[2023]-0031),审批同意温州市本级2023年度计划第二十五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灵昆街道瓯江口大道一,土地用途为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具体图号为:温州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2023-040号。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灵昆街道沙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海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1.8815公顷,其中农用地1.8707公顷、建设用地0.0108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和温政发〔2020〕18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一级区片 3.6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 5.4 万元/亩。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农用地,一类区片其他地上附着物1万元/亩、青苗1.5万元/亩。建设用地(除房屋基底占地外),一类区片10万元/亩。合计70.1526万元。
3.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一类区片0.3万元/亩。合计8.4668万元。
4.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一类区片根据征收农用地(除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外)面积核给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亩,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1683.63平方米。
5.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规定执行,根据征收农用地面积,每亩核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4个。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67.4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该项目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上宗教及民间信仰场所拆迁补偿和安置。具体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详见《灵昆街道瓯江口大道一涉及宗教及民间信仰场所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六、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洞头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七、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八、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A[2023]-0031《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九、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审批意见书》(编号:浙土字(3303)A[2023]-0031),审批同意温州市本级2023年度计划第二十五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灵昆街道D-03地块,土地用途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具体图号为:温州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2023-005号。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灵昆街道九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4279公顷,其中农用地0.4279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和温政发〔2020〕18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一级区片 3.6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 5.4 万元/亩。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农用地,一类区片其他地上附着物1万元/亩、青苗1.5万元/亩。建设用地(除房屋基底占地外),一类区片10万元/亩。合计16.0471万元。
3.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一类区片0.3万元/亩。合计1.9256万元。
4.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一类区片根据征收农用地(除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外)面积核给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亩,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385.11平方米。
5.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规定执行,根据征收农用地面积,每亩核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4个。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15.4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该项目不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六、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洞头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七、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八、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A[2023]-0031《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九、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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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审批意见书》(编号:浙土字(3303)A[2023]-0040),审批同意温州市本级2023年度计划第二十九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瓯江口灵昆智能制造产业园配套设施昌绣地块一,土地用途为供电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具体图号为:温州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2022-051号。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灵昆街道九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北段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周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3338公顷,其中农用地0.3338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和温政发〔2020〕18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一级区片 3.6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 5.4 万元/亩。
地类 | 一类片区 | 补偿金额 (万元) |
|
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
农用地 | 0.3338 | 135 | 45.0630 |
3.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一类区片0.3万元/亩。合计1.5022万元。
4.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一类区片根据征收农用地(除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外)面积核给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亩,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300.42平方米。
5.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规定执行,根据征收农用地面积,每亩核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4个。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12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该项目不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六、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洞头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七、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八、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A[2023]-0040《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九、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公告 温海经土征公〔202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审批意见书》(编号:浙土字(3303)A[2023]-0031),审批同意温州市本级2023年度计划第二十五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灵昆街道瓯江口大道一,土地用途为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具体图号为:温州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2023-040号。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灵昆街道沙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海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1.8815公顷,其中农用地1.8707公顷、建设用地0.0108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和温政发〔2020〕18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一级区片 3.6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 5.4 万元/亩。
地类 | 一类片区 | 补偿金额 (万元) |
|
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
农用地 | 1.8707 | 135 | 252.5445 |
建设用地 | 0.0108 | 135 | 1.4580 |
合计 | 1.8815 | 254.0025 |
3.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一类区片0.3万元/亩。合计8.4668万元。
4.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一类区片根据征收农用地(除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外)面积核给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亩,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1683.63平方米。
5.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规定执行,根据征收农用地面积,每亩核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4个。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67.4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该项目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上宗教及民间信仰场所拆迁补偿和安置。具体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详见《灵昆街道瓯江口大道一涉及宗教及民间信仰场所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六、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洞头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七、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八、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A[2023]-0031《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九、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公告 温海经土征公〔202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审批意见书》(编号:浙土字(3303)A[2023]-0031),审批同意温州市本级2023年度计划第二十五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灵昆街道D-03地块,土地用途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具体图号为:温州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2023-005号。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灵昆街道九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4279公顷,其中农用地0.4279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和温政发〔2020〕18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一级区片 3.6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 5.4 万元/亩。
地类 | 一类片区 | 补偿金额 (万元) |
|
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
农用地 | 0.4279 | 135 | 57.7665 |
3.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一类区片0.3万元/亩。合计1.9256万元。
4.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一类区片根据征收农用地(除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外)面积核给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亩,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385.11平方米。
5.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规定执行,根据征收农用地面积,每亩核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4个。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15.4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该项目不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六、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洞头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七、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八、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A[2023]-0031《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九、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以上就是征拆律优为您整理的温州市沙塘村2024征收土地公告 ,征拆律优提醒您:拆迁补偿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机会每户只有一次,所以在没有清晰补偿是否合理前,不要轻易签字,以房屋被拆后悔莫及,如遇拆迁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拆律优咨询热线4006767682 免费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