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3〕57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3〕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 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 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 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23〕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 区)拟征告〔2023〕57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 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麒麟科技创新园天祥路一期
建设工程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麒麟街道泉水社区集体,麒麟门社
区集体、王后二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
下:
(一)拟征收麒麟街道泉水社区集体,集体所有土地 0.1595公顷。其中,农用地0.144公顷,含耕地0.0026公顷,
建设用地0.0155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二)拟征收麒麟街道麒麟门社区集体,集体所有土地 1.2356公顷。其中,农用地1.2335公顷,含耕地0公顷,建
设用地0.0021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拟征收麒麟街道麒麟门社区王后二组集体所有土 地0.0036公顷。其中,农用地0.0036公顷,含耕地0公顷,
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
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江宁政规发
〔2020〕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江宁政规发
〔2020〕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 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 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 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
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
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
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 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 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 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满足30日,
自2023年8月29日至2023年9月28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 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3年9月28 日)提出,实名签 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 提交地址为: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麒麟规划资
源所。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 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
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 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
要的,江宁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 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8月29日至2023年9月 2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 宁分局麒麟规划资源所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 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
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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