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增府征〔2024〕19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广州市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增城区2023年度第二百六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34号),将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莲塘村梁屋第一、梁屋第二、梁屋第三、莲塘第一、莲塘第二、莲塘第三、莲塘第四、莲塘第五、莲塘第六、莲塘第七、莲塘第八、莲塘第九、莲塘第十、莲塘第十一、莲塘第十二、莲塘第十三、莲塘、朱岗第一、朱岗第二、朱岗第三、朱岗第四、朱岗股份经济合作社及莲塘村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丰村东风、新兴、老屋、联新、塘尾、茶冚股份经济合作社及集丰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8.6742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穗增府征〔2024〕19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23年度第二百六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莲塘村梁屋第一、梁屋第二、梁屋第三、莲塘第一、莲塘第二、莲塘第三、莲塘第四、莲塘第五、莲塘第六、莲塘第七、莲塘第八、莲塘第九、莲塘第十、莲塘第十一、莲塘第十二、莲塘第十三、莲塘、朱岗第一、朱岗第二、朱岗第三、朱岗第四、朱岗股份经济合作社及莲塘村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丰村东风、新兴、老屋、联新、塘尾、茶冚股份经济合作社及集丰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莲塘村梁屋第一、梁屋第二、梁屋第三、莲塘第一、莲塘第二、莲塘第三、莲塘第四、莲塘第五、莲塘第六、莲塘第七、莲塘第八、莲塘第九、莲塘第十、莲塘第十一、莲塘第十二、莲塘第十三、莲塘、朱岗第一、朱岗第二、朱岗第三、朱岗第四、朱岗股份经济合作社及莲塘村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丰村东风、新兴、老屋、联新、塘尾、茶冚股份经济合作社及集丰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18.6742公顷,现状地类为农用地18.1702公顷(其中耕地2.0463公顷、园地7.7177公顷、林地5.8745公顷、草地0.3476公顷、其他农用地2.1841公顷)、建设用地0.4860公顷、未利用地0.0180公顷。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4年3月16日。
(二)实施安排:请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莲塘村梁屋第一、梁屋第二、梁屋第三、莲塘第一、莲塘第二、莲塘第三、莲塘第四、莲塘第五、莲塘第六、莲塘第七、莲塘第八、莲塘第九、莲塘第十、莲塘第十一、莲塘第十二、莲塘第十三、莲塘、朱岗第一、朱岗第二、朱岗第三、朱岗第四、朱岗股份经济合作社及莲塘村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丰村东风、新兴、老屋、联新、塘尾、茶冚股份经济合作社及集丰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于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4月10日期间,持权属证明等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
该批次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已足额预付到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出具收齐补偿款的证明。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增城区2023年度第二百六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34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增府征〔2024〕20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石新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4〕43号),将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西南村、蓝山村、沙头村、上境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上境村宝田片、官厅片股份经济合作社、上境村桥头片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2.7627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穗增府征〔2024〕20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石新公路改扩建工程。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西南村、蓝山村、沙头村、上境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上境村宝田片、官厅片股份经济合作社、上境村桥头片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西南村、蓝山村、沙头村、上境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上境村宝田片、官厅片股份经济合作社、上境村桥头片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2.7627公顷,现状地类为农用地2.2199公顷(其中园地0.6323公顷、林地0.2377公顷、草地1.2701公顷、其他农用地0.0798公顷)、建设用地10.5428公顷。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4年2月1日。
(二)实施安排:请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西南村、蓝山村、沙头村、上境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上境村宝田片、官厅片股份经济合作社、上境村桥头片经济合作社于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4月10日期间,持权属证明等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人民政府。
该项目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已足额预付到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出具收齐补偿款的证明。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石新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4〕43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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