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太政地告〔2023〕第7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太仓市新建横七路(独娄路-新明路) 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E〔2023〕50 号)批准,同意将 0.4963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
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太仓市新建横七路(独娄路-新明路)项目
二、 征收使用土地位置
太仓市城厢镇永丰村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序号 | 村组 | 征收面积(公顷) |
1 | 城厢镇永丰村二组 | 0.1902 |
2 |
城厢镇永丰村三组 | 0.3061 |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区片一) |
土地补偿费标准 (区片二) |
安置补助费 标准 |
农用地 | 0.4963 | 49.5万元/公顷 | 48万元/公顷 | 3.2万元/人 |
建设用地 | 0 | 97.5万元/公顷 | 96万元/公顷 | |
未利用地 | 0 | 68.25万元/公顷 | 67.2万元/公顷 |
知》(苏政发〔2021〕87号)、《太仓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太政规〔2015〕4号)和《太仓市人民
政府关于公布太仓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太政发
〔2020〕67号)文件规定,我市征地区片划定为两个区片,其中 高新区、城厢镇为区片I, 沙溪镇、浏河镇、浮桥镇、璜泾镇、 双凤镇为区片Ⅱ,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区片 I 和区片Ⅱ 分别为每亩33000元、每亩32000元;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 I 和区片Ⅱ均为每人32000元。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集体未 利用地的,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按照《省 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
发〔2020〕44号)要求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城厢镇相应政策按实结
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3.6万元/公顷。
五、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 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
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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