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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28 10:19:53 阅读:470次

棚户区改造国家补偿标准 强拆土地补偿费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泰姜征地告〔2023〕第8号
2023年1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以苏政地M〔2023〕104号批准征收集体 土地10.7906公顷。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 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泰州市姜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建新区2022年度第16批次(19挂4)建设用地,用途为工矿仓 储用地。
二、 征收土地位置(所在乡(镇)、村)
三水街道军铺社区,西陆社区,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 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三水街道军铺社区2个组集体土地8.5834公顷(其中:三组 农用地3.0171公顷;四组农用地5.5339公顷,建设用地0.0324 公顷),西陆社区3个组及社区集体土地2.2072公顷(其中:四 组农用地0.0018公顷;五组农用地1.9219公顷,未利用地0.2660 公顷;六组农用地0.0166公顷,未利用地0.0006公顷;社区集 体农用地0.0003公顷)。
四、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棚户区改造国家补偿标准
1、该地块按照  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土地补

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费用为: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人
项目
地类
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农用地 35.25 2.35
建设用地 70.5
未利用地 49.35
 
  •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 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实有附着物按《市政府关于公 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泰政发〔2020〕9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标准补偿。
五、其他事项
1、 公告期为30 0,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2023年2
月16日止。 '
2、 征地范围内的原土地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后15日内,持 有关证明文件向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姜堰分局申请注销登 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将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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