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告
公告
泰姜征补安置〔2022〕25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 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 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 定,依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 将泰姜征拟征告〔2022〕31号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三水街道军铺社区三组、四组,西 陆社区四组、五组、六组、社区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 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 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 现状如下:
一、 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三水街道军铺社区三组、四组,西 陆社区四组、五组、六组、社区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 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 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 现状如下:
拟征收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单位:公顷
单位:公顷
地块名称 | 被征(用)地村组 | 小计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农用地小计 | 耕地 | |||||
地块1 | 三水街道军铺社区三组 | 3.0171 | 3.0171 | 2.1142 | 0 | 0 |
三水街道军铺社区四组 | 5.5663 | 5.5339 | 4.9462 | 0.0324 | 0 | |
地块2 | 三水街道西陆社区六组 | 0.0063 | 0.0063 | 0.0063 | 0 | 0 |
三水街道西陆社区五组 | 2.1870 | 1.9210 | 1.7502 | 0 | 0.2660 | |
地块3 | 三水街道西陆社区集体 | 0.0003 | 0.0003 | 0 | 0 | 0 |
三水街道西陆社区六组 | 0.0109 | 0.0103 | 0.0070 | 0 | 0.0006 | |
三水街道西陆社区四组 | 0.0018 | 0.0018 | 0.0016 | 0 | 0 | |
三水街道西陆社区五组 | 0.0009 | 0.0009 | 0.0008 | 0 | 0 | |
合计 | 10.7906 | 10.4916 | 8.8263 | 0.0324 | 0.2666 |
三、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 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 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88号)的规定执行。
(二)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的规定 执行。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 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 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区人民 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村、组范围内 进行公告。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2年 丄月8_H 至2022年12月LHo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 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年12月7_0)提出,实名签字 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当面或者通 过挂号信邮寄送达。送达(邮寄)地址为:泰州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姜堰分局(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上海路88号;联 系人:张兆刚) o以 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 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书面意见应明确、具 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过半数但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泰州市姜堰区人民 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 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 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88号)的规定执行。
(二)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的规定 执行。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 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 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区人民 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村、组范围内 进行公告。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2年 丄月8_H 至2022年12月LHo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 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年12月7_0)提出,实名签字 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当面或者通 过挂号信邮寄送达。送达(邮寄)地址为:泰州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姜堰分局(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上海路88号;联 系人:张兆刚) o以 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 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书面意见应明确、具 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过半数但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泰州市姜堰区人民 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jj_月8日至2022年12 月%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三水街道办事处(地址: 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科技路199号;联系人:赵小辉;)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 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 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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