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方案公告(隆安县2022年第十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隆安县2022年第十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已经南宁市人民政府以南府复〔2022〕242号文批准,收回国有土地53.0672公顷(折合796.008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用地收回国有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隆安华侨管理区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智能新能源汽车综合测试场(024、025、026、027地块)。
二、收回国有土地位置:位于广西国营浪湾华侨农场(东临原桂隆龙眼分场职工种植的砂糖桔片区;南临原桂隆龙眼分场职工种植的桉树、板栗;西临科竹分场职工种植的香蕉片区;北临科竹分场高明农业公司种植的青柚片区)。
三、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及面积:收回广西国营浪湾华侨农场国有土地共796.008亩。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府规〔2020〕12号)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动工建设时,有未收成农作物、零星果树、林木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隆安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隆府规〔2020〕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被收回国有土地所涉及的职工安置办法
(一)依法全额支付被安置职工的安置补助费。
(二)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自行调整承包耕地。
六、被收回国有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隆安华侨管理区房屋与征地拆迁中心(办公地点在隆安华侨管理区)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
登记和复核时间:2022年8月19日至2022年9月7日工作时间。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或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隆安华侨管理区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智能新能源汽车综合测试场(024、025、026、027地块)。
二、收回国有土地位置:位于广西国营浪湾华侨农场(东临原桂隆龙眼分场职工种植的砂糖桔片区;南临原桂隆龙眼分场职工种植的桉树、板栗;西临科竹分场职工种植的香蕉片区;北临科竹分场高明农业公司种植的青柚片区)。
三、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及面积:收回广西国营浪湾华侨农场国有土地共796.008亩。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府规〔2020〕12号)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 | 地类 | 面积(亩) | 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元/亩) |
广西国营浪湾华侨农场 | 水田 | 2.004 | 38720 |
旱地 | 137.8665 | 38720 | |
果园 | 535.0305 | 38720 | |
乔木林地 | 66.9705 | 38720 | |
农村道路 | 21.591 | 38720 | |
坑塘水面 | 6.897 | 38720 | |
沟渠 | 4.6605 | 38720 | |
设施农用地 | 3.777 | 38720 | |
田坎 | 17.211 | 38720 |
五、被收回国有土地所涉及的职工安置办法
(一)依法全额支付被安置职工的安置补助费。
(二)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自行调整承包耕地。
六、被收回国有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隆安华侨管理区房屋与征地拆迁中心(办公地点在隆安华侨管理区)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
登记和复核时间:2022年8月19日至2022年9月7日工作时间。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或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隆安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隆安县2022年第八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隆安县2022年第八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1)〔2022〕9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以南府复〔2022〕249号文批准,征收隆安县那桐镇浪湾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0.2850公顷(折合4.27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建设用地项目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隆安华侨管理区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智能新能源汽车综合测试场(014、015、016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西国营浪湾华侨农场,东面及西面为浪湾村低洼地;南面及北面为原定忠分场路。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征收隆安县那桐镇浪湾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4.275亩,共三个地块。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府规〔2020〕12号)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动工建设时,有未收成农作物、零星果树、林木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隆安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隆府规〔2020〕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依法全额支付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地单位自行调整承包耕地。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办公地点在县自然资源局二楼)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
登记和复核时间:2022年8月19日至2022年9月7日工作时间。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或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隆安华侨管理区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智能新能源汽车综合测试场(014、015、016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西国营浪湾华侨农场,东面及西面为浪湾村低洼地;南面及北面为原定忠分场路。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征收隆安县那桐镇浪湾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4.275亩,共三个地块。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府规〔2020〕12号)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被征收土地单位 | 地类 | 面积(亩) | 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元/亩) |
那桐镇浪湾村 | 旱地 | 0.1935 | 38720 |
果园 | 3.861 | 38720 | |
灌木林地 | 0.135 | 38720 | |
农村道路 | 0.0855 | 38720 |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依法全额支付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地单位自行调整承包耕地。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办公地点在县自然资源局二楼)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
登记和复核时间:2022年8月19日至2022年9月7日工作时间。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或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隆安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隆安县2022年第九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隆安县2022年第九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1)〔2022〕9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以南府复〔2022〕250号文批准,征收隆安县那桐镇浪湾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8.3582公顷(折合125.373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建设用地项目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隆安华侨管理区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智能新能源汽车综合测试场(017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西国营浪湾华侨农场,东临浪湾村金穗公司火龙果基地;南临二级公路;西临富侨大道;北临浪湾村金穗公司火龙果基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征收隆安县那桐镇浪湾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125.373亩,共一个地块。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府规〔2020〕12号)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动工建设时,有未收成农作物、零星果树、林木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隆安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隆府规〔2020〕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依法全额支付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地单位自行调整承包耕地。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办公地点在县自然资源局二楼)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
登记和复核时间:2022年8月19日至2022年9月7日工作时间。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或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以上就是征拆律优为您整理的隆安县最新收回国有土地方案公告2023 ,征拆律优提醒您:拆迁补偿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机会每户只有一次,所以在没有清晰补偿是否合理前,不要轻易签字,以房屋被拆后悔莫及,如遇拆迁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拆律优咨询热线4006767682 免费为你解答。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隆安华侨管理区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智能新能源汽车综合测试场(017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西国营浪湾华侨农场,东临浪湾村金穗公司火龙果基地;南临二级公路;西临富侨大道;北临浪湾村金穗公司火龙果基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征收隆安县那桐镇浪湾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125.373亩,共一个地块。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府规〔2020〕12号)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被征收土地单位 | 地类 | 面积(亩) | 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元/亩) |
那桐镇浪湾 | 旱地 | 4.089 | 38720 |
果园 | 102.231 | 38720 | |
其他园地 | 0.1725 | 38720 | |
乔木林地 | 2.0025 | 38720 | |
其他草地 | 0.246 | 38720 | |
农村道路 | 16.209 | 38720 | |
设施农用地 | 0.066 | 38720 | |
田坎 | 0.357 | 38720 |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依法全额支付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地单位自行调整承包耕地。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办公地点在县自然资源局二楼)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
登记和复核时间:2022年8月19日至2022年9月7日工作时间。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或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以上就是征拆律优为您整理的隆安县最新收回国有土地方案公告2023 ,征拆律优提醒您:拆迁补偿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机会每户只有一次,所以在没有清晰补偿是否合理前,不要轻易签字,以房屋被拆后悔莫及,如遇拆迁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拆律优咨询热线4006767682 免费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