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建柳州至广州铁路柳州至梧州段(平南段)项目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的公告
新建柳州至广州铁路柳州至梧州段(平南段)项目建设用地已于2022年7月2日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批准,我县于2022年8月22日收到《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柳州至广州铁路柳州至梧州段(贵港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909号),同意桂平市、平南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53.2871公顷(其中耕地92.4457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95.1547公顷)、未利用地13.608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8.7793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8337公顷、未利用地0.237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2546公顷。其中:涉及我县的集体土地96.4253公顷(合1446.380亩)和国有土地0.8573公顷(合12.859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新建柳州至广州铁路柳州至梧州段(平南段)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和使用土地的情况
(一)征收和使用土地的位置
柳州至广州铁路柳州至梧州段(平南县段)项目用地呈线状分布,起点位于平南县思界乡相塘村与桂平市江口镇望步村委会交界处,终于平南县丹竹镇罗岑村与藤县和平镇陈塘村交汇处,涉及土地权属单位为平南县安怀镇安怀村、高荔村、旺官村、新益村,丹竹镇罗岑村,东华镇东平社区、关塘村、相资村、兴华村,官成镇新建村,平南街道六壬村、罗新村、盆塘村、乌江社区、西山社区、遥望村,思界乡官塘冲村、官塘村、南荫村、相塘村、新旺村、平南县人民政府、平南县科学技术局。
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二)被征收和使用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及面积
详见土地权属和分类面积表。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征收集体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水田 | 42.4681 | 67.4610~74.4960 |
旱地 | 5.4211 | 67.4610~74.4960 |
果园 | 14.6823 | 67.4610~74.4960 |
其他园地 | 0.6789 | 74.4960 |
有林地 | 6.0140 | 67.4610~74.4960 |
灌木林地 | 0.0853 | 71.4195 |
其他林地 | 0.3108 | 71.4195 |
农村道路 | 0.4121 | 67.4610~74.4960 |
坑塘水面 | 9.4040 | 67.4610~74.4960 |
沟渠 | 1.1682 | 67.4610~74.4960 |
设施农用地 | 0.1764 | 74.4960 |
田坎 | 1.0288 | 67.4610~74.4960 |
采矿用地 | 0.3961 | 71.4195 |
农村宅基地 | 2.4848 | 67.4610~74.4960 |
公路用地 | 0.1228 | 67.4610~74.4960 |
其他草地 | 11.5069 | 26.9844~29.7984 |
河流水面 | 0.1070 | 29.7984 |
沼泽地 | 0.8150 | 26.9844~29.7984 |
合计 | 97.2826 |
被征收集体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0〕1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分别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0〕11号)、《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规〔2019〕2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四、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平南县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务中心(联系电话:7832666)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收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村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平南县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七、上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梧州-那坡公路平南至武宣段(平南段)工程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的公告
梧州-那坡公路平南至武宣段(平南段)工程建设用地已于2022年6月17日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批准,我县已于2022年8月22日收到《自然资源部关于梧州-那坡公路平南至武宣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467号),同意桂平市、平南县、武宣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365.7419公顷(其中耕地160.0724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131.0824公顷)、未利用地17.018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1.4686公顷;同意将国有未利用地2.826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其中:涉及我县的集体土地69.5161公顷(合1042.742亩)和国有土地2.0981公顷(合31.471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梧州-那坡公路平南至武宣段(平南段)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和使用土地的情况
(一)征收和使用土地的位置
梧州-那坡公路平南至武宣段(平南段)工程用地呈线状分布(涉及土地权属单位为平南县官成镇双马村、思界乡南荫村、思旺镇崇秀村、花玲村、金匏村、思旺社区、旺岭村民、新政村、镇南村、平南县人民政府)。
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二)被征收和使用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及面积
详见土地权属和分类面积表。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征收集体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水田 | 26.3811 | 70.3590~71.4195 |
旱地 | 9.4812 | 70.3590~71.4195 |
果园 | 3.8236 | 70.3590~71.4195 |
有林地 | 15.0545 | 70.3590~71.4195 |
农村道路 |
0.3834 | 70.3590~71.4195 |
坑塘水面 | 3.2893 | 70.3590~71.4195 |
沟渠 | 0.1513 | 70.3590~71.4195 |
田坎 | 0.9362 | 70.3590~71.4195 |
采矿用地 | 0.0162 | 70.3590 |
城镇住宅用地 | 0.2780 | 70.3590~71.4195 |
农村宅基地 | 2.6841 | 70.3590~71.4195 |
殡葬用地 | 1.5258 | 70.3590~71.4195 |
公路用地 | 1.1274 | 70.3590 |
其他草地 | 4.3840 | 28.1436~28.5678 |
河流水面 | 1.9119 | 24.1436 |
内陆滩涂 | 0.1862 | 28.1436 |
合计 | 71.6142 |
被征收集体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0〕1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分别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办发〔2020〕11号)、《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规〔2019〕2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四、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平南县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务中心(联系电话:7832666)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收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村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平南县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七、上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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