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扬征补安置[2022] 46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扬征补安置[2022] 46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 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2022拟征告[2022]38号)开展 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
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兴隆街道恒跃村恒平八村民小组、兴隆街道恒跃 村恒平七村民小组、兴隆街道恒跃村恒平十八村民小组、兴隆街道恒跃村 恒平十九村民小组、兴隆街道恒跃村农民集体、兴隆街道兴隆社区南红十
二居民小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 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 拟征收兴隆街道恒跃村恒平八村民小组土地0.9682公顷(14.523 亩)。其中,农用地0.9682公顷(14.523亩),含耕地0.6569公顷(9.8535
亩 ) ;
2、 拟征收兴隆街道恒跃村恒平七村民小组土地4.2887公顷(64.3305 亩)。其中,农用地4.2887公顷(64.3305亩),含耕地3.4503公顷(51.7545
亩 ) ;
3、 拟征收兴隆街道恒跃村恒平十八村民小组土地0.2586公顷(3.879 亩)。其中,农用地0.2586公顷(3.879亩),含耕地0.2499公顷(3.7485
亩 ) ;
4、拟征收兴隆街道恒跃村恒平十九村民小组土地4.3483公顷(65.2245
亩)。其中,农用地4.3483公顷(65.2245亩),含耕地3.2508公顷(48.762
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兴隆街道恒跃村恒平八村民小组、兴隆街道恒跃 村恒平七村民小组、兴隆街道恒跃村恒平十八村民小组、兴隆街道恒跃村 恒平十九村民小组、兴隆街道恒跃村农民集体、兴隆街道兴隆社区南红十
二居民小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 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 拟征收兴隆街道恒跃村恒平八村民小组土地0.9682公顷(14.523 亩)。其中,农用地0.9682公顷(14.523亩),含耕地0.6569公顷(9.8535
亩 ) ;
2、 拟征收兴隆街道恒跃村恒平七村民小组土地4.2887公顷(64.3305 亩)。其中,农用地4.2887公顷(64.3305亩),含耕地3.4503公顷(51.7545
亩 ) ;
3、 拟征收兴隆街道恒跃村恒平十八村民小组土地0.2586公顷(3.879 亩)。其中,农用地0.2586公顷(3.879亩),含耕地0.2499公顷(3.7485
亩 ) ;
4、拟征收兴隆街道恒跃村恒平十九村民小组土地4.3483公顷(65.2245
亩)。其中,农用地4.3483公顷(65.2245亩),含耕地3.2508公顷(48.762
亩 ) ;
5、 拟征收兴隆街道恒跃村农民集体土地0.6723公顷(10.0845亩)。
其中,农用地0.6723公顷(10.0845亩),含耕地0.0581公顷(0.8715亩);
6、拟征收兴隆街道兴隆社区南红十二居民小组土地0.8904公顷
(13.356亩)。其中,农用地0.8904公顷(13.356亩),含耕地0.5405
公顷(8.1075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 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公布扬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扬政发
(2020)52号)的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修订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镇
政规发(2015)4号)的规定执行。
另外,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遵照《关于印发扬中市集体 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政规发(2011)1号)的规定执行,相
关事项见《拆迁公告》。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苏政发(2021)87号)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 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
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 其他事项
1、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 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 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2年8月29
日至2022年9月28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截止2022年9月2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 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扬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油坊 中心所开发区片(联系人:张栩源)。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 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
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
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扬中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 期限内即2022年8月29日至2022年9月2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 至扬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油坊中心所开发区片(联系人:张栩源)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
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5、 拟征收兴隆街道恒跃村农民集体土地0.6723公顷(10.0845亩)。
其中,农用地0.6723公顷(10.0845亩),含耕地0.0581公顷(0.8715亩);
6、拟征收兴隆街道兴隆社区南红十二居民小组土地0.8904公顷
(13.356亩)。其中,农用地0.8904公顷(13.356亩),含耕地0.5405
公顷(8.1075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 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公布扬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扬政发
(2020)52号)的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修订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镇
政规发(2015)4号)的规定执行。
另外,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遵照《关于印发扬中市集体 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政规发(2011)1号)的规定执行,相
关事项见《拆迁公告》。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苏政发(2021)87号)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 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
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 其他事项
1、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 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 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2年8月29
日至2022年9月28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截止2022年9月2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 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扬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油坊 中心所开发区片(联系人:张栩源)。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 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
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
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扬中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 期限内即2022年8月29日至2022年9月2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 至扬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油坊中心所开发区片(联系人:张栩源)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
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扬中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扬征补安置[2022] 45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扬征补安置[2022] 45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 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2022拟征告[2022]37号)开展 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
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兴隆街道恒跃村恒平十三村民小组、兴隆街道恒 跃村恒平十四村民小组、兴隆街道恒跃村农民集体、兴隆街道恒跃村五跃
三村民小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 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兴隆街道恒跃村恒平十三村民小组土地0.2714公顷(4.071 亩)。其中,农用地0.2714公顷(4.071亩),含耕地0.2399公顷(3.5985
亩 ) ;
2、拟征收兴隆街道恒跃村恒平十四村民小组土地0.6745公顷(10.1175 亩)。其中,农用地0.6745公顷(10.1175亩),含耕地0.5315公顷(7.9725
亩 ) ;
3、 拟征收兴隆街道恒跃村农民集体土地4.7296公顷(70.944亩)。
其中,农用地4.6898公顷(70.347亩),含耕地4.0468公顷(60.702亩),
建设用地0.0391公顷(0.5865亩),未利用地0.0007公顷(0.0105亩);
4、 拟征收兴隆街道恒跃村五跃三村民小组土地1.8674公顷(28.011
亩)。其中,农用地1.3108公顷(19.662亩),含耕地1.0434公顷(15.651
亩),未利用地0.5566公顷(8.349亩);
三、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 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公布扬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扬政发
(2020)52号)的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修订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镇
政规发(2015)4号)的规定执行。
另外,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遵照《关于印发扬中市集体 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扬政规发(2011)1号)的规定执行,相
关事项见《拆迁公告》。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 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
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 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
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
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2年8月29
日至2022年9月28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截止2022年9月2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 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扬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油坊 中心所开发区片(联系人:张栩源)。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 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
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
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扬中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 期限内即2022年8月29日至2022年9月2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 至扬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油坊中心所开发区片(联系人:张栩源)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
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亩),未利用地0.5566公顷(8.349亩);
三、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 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公布扬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扬政发
(2020)52号)的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修订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镇
政规发(2015)4号)的规定执行。
另外,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遵照《关于印发扬中市集体 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扬政规发(2011)1号)的规定执行,相
关事项见《拆迁公告》。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 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
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 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
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
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2年8月29
日至2022年9月28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截止2022年9月2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 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扬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油坊 中心所开发区片(联系人:张栩源)。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 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
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
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扬中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 期限内即2022年8月29日至2022年9月2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 至扬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油坊中心所开发区片(联系人:张栩源)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
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扬中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扬征补安置[2022] 50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扬征补安置[2022] 50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 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2022拟征告[2022]42号)开展 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
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油坊镇长旺村农民集体、油坊镇农民集体、油坊 镇振兴村农民集体、油坊镇振兴村西六村民小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
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 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油坊镇长旺村农民集体土地0.259公顷(3.885亩)。其中,
农用地0.0201公顷(0.3015亩),未利用地0.2389公顷(3.5835亩)。
2、拟征收油坊镇农民集体土地0.1397公顷(2.0955亩)。未利用地
0.1397公顷(2.0955亩)。
3、拟征收油坊镇振兴村农民集体土地0.2041公顷(3.0615亩)。农
用地0.2041公顷(3.0615亩)。
4、拟征收油坊镇振兴村西六村民小组土地0.8978公顷(13.467亩)。
其中农用地0.8978公顷(13.467亩),含耕地0.0915公顷(1.3725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
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公布扬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扬政发
(2020)52号)的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修订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镇
政规发(2015)4号)的规定执行。
另外,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遵照《关于印发扬中市集体 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扬政规发(2011)1号)的规定执行,相
关事项见《拆迁公告》。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苏政发(2021)87号)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 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
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 其他事项
1、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 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 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2年8月29
日至2022年9月28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截止2022年9月2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 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扬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油坊 中心所油坊片(联系人:韩勇)。以邮
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
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
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
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扬中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 期限内即2022年8月29日至2022年9月2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 至扬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油坊中心所油坊片(联系人:韩勇)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
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扬中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扬征补安置[2022] 48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扬征补安置[2022] 48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 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2022拟征告[2022]40号)开展 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
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八桥镇万福村第三十九村民小组、八桥镇万福村
第四十村民小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 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八桥镇万福村第三十九村民小组土地0.0866公顷(1.299亩)。 其中,农用地0.0434公顷(0.651亩),含耕地0.0023公顷(0.0345亩),
建设用地0.0432公顷(0.648亩);
2、拟征收八桥镇万福村第四十村民小组土地0.5953公顷(8.9295亩)。 其中,农用地0.4108公顷(6.162亩),含耕地0.258公顷(3.87亩),
建设用地0.1845公顷(2.7675亩)。
三、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
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公布扬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扬政发
(2020)52号)的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修订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镇
政规发(2015)4号)的规定执行。
另外,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遵照《关于印发扬中市集体 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扬政规发(2011)1号)的规定执行,相
关事项见《拆迁公告》。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 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
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 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 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 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2年8月29
日至2022年9月28日。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截止2022年9月2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
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扬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八桥
中心所八桥片(联系人:孙建军)。以 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 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
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
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扬中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 期限内即2022年8月29日至2022年9月2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 至扬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八桥中心所八桥片(联系人:孙建军)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
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扬中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扬征补安置[2022] 49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扬征补安置[2022] 49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 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2022拟征告[2022]41号)开展 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
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三茅街道港联社区居民委员会范围内。拟征收土
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 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三茅街道港联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0.3595公顷(5.3925亩)。
其中,农用地0.3448公顷(5.172亩)未利用地0.0147公顷(0.2205亩);
三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
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公布扬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扬政发
(2020)52号)的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修订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镇
政规发(2015)4号)的规定执行。
另外,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遵照《关于印发扬中市集体 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扬政规发(2011)1号)的规定执行,相
关事项见《拆迁公告》。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 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
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 、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 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 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2年8月29
日至2022年9月28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截止2022年9月2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 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扬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茅 中心所(联系人:姚文)。以邮寄方式 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
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
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扬中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
至扬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茅中心所(联系人:姚文)
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
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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