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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22 10:14:07 阅读:3193次

济宁市223年度最新征地拆迁公告 涉及8个村!最新城市公路用地征收耕地怎么赔偿标准出炉

济宁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济征公告〔2023〕 6 号
 
2022年11月23日,济微高速公路接庄互通连接线工程(北湖段)建设用地业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济微高速公路接庄互通连接线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447号)批准征收我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土地3.5003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地块1范围:矿外路以西、后李村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石桥镇后李村。
地块2范围:矿外路以西、后李村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石桥镇后李村。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开发用途
地块1位于矿外路以西、后李村北,总面积1.3344公顷,其中农用地1.3344公顷(耕地1.3344公顷),拟用于济微高速公路接庄互通连接线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地块2位于矿外路以西、后李村北,总面积2.1659公顷,其中农用地2.1659顷(耕地2.164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15公顷),拟用于济微高速公路接庄互通连接线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四、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五、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张贴满10个工作日后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济征公告〔2023〕 4 号
 
2022年12月23日,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2022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业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2022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2〕253号)批准征收我市任城区土地5.6278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地块1范围:济菏铁路以北、景德路以南、进士路北段。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南黄庄村。
地块2范围:新河路以北、济菏铁路以南、进士路北段。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八里店村。
地块3范围:济菏铁路以北、景德路以南、进士路北段。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南黄庄村。
地块4范围:凤园路以东、济安桥路以西、景兰路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张堌堆村。
地块5范围:渔皇路以南、运河路以东、河都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廉庄村。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开发用途
地块1位于济菏铁路以北、景德路以南、进士路北段,总面积0.2658公顷,其中农用地0.2658公顷(林地0.2658公顷),拟用于进士路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地块2位于新河路以北、济菏铁路以南、进士路北段,总面积0.6601公顷,其中农用地0.6601顷(耕地0.5851公顷、林地0.053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18公顷),拟用于进士路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地块3位于济菏铁路以北、景德路以南、进士路北段,总面积0.0076公顷,其中农用地0.0076公顷(耕地0.0076公顷),拟用于进士路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地块4位于凤园路以东、济安桥路以西、景兰路段,总面积0.5638公顷,其中农用地0.5638公顷(耕地0.4737公顷、林地0.0901公顷),拟用于景兰路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地块5位于渔皇路以南、运河路以东、河都路以西,总面积4.1305公顷,其中农用地3.9557公顷(耕地2.5687公顷、林地1.3125公顷、交通用地0.0745公顷),建设用地0.1748公顷(住宅用地0.090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843公顷),拟用于济宁学院附属小学渔皇校区(渔皇小学)项目建设,用途为教育用地。
    四、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构(建)筑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五、其他
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张贴满10个工作日后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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