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莱征补公告〔2023〕10号
根据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决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张家洼街道高家洼村、东 邹村、西邹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 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 门和张家洼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现公告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莱征补公告〔2023〕10号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该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济南市莱芜区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49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 范围内。
二、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张家洼街道高家洼村、东邹村、西邹村集体土地,位于汶秀路以东、东邹村以西、 规划路以南、辛泰(磁莱)铁路以北,总面积3.5250公顷,均为农用地,其中:
拟征收高家洼村集体土地2.7143公顷,均为农用地(耕地2.6677公顷、乔木林地0.0251 公顷、农村道路0.0215公顷);
拟征收东邹村集体土地0.6951公顷,均为农用地(耕地0.6750公顷、农村道路0.0201公 顷);
拟征收西邹村集体土地0.1156公顷,均为农用地(均为耕地)。
三、 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济南市莱芜区征地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02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南 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2000号)的规定执行。
四、 安置意见
经与高家洼村、东邹村、西邹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 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高家洼村、东邹村、西邹村村委会后,其具 体分配方案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由莱芜区财政部门拨付至 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79.3126万元。由莱芜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高家洼村、东邹 村、西邹村村委会分别研究制定各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 理参保事宜。
五、 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 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本村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 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 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 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莱芜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 书送至莱芜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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