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澄征补安置〔2022〕26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澄拟征告〔2022〕19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青阳镇悟空村村委会,东至霞客大道、南至空地、西至道路、北至江阴农业科技园。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征收土地位置 |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 | ||||
总面积 | 农用地(公顷)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面积 | 其中耕地 | |||||
青阳镇悟空村 | 青阳镇悟空村村委会 | 2.8191 | 2.8191 | 1.4387 | 0.0000 | 0.0000 |
合计 | 2.8191 | 2.8191 | 1.4387 | 0.0000 | 0.000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澄政发〔2020〕106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文件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1、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2年10月25日至2022年11月23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年11月23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江阴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10月24日至2022年11月23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江阴市青阳镇府前路193号(联系人:蒋斌)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5、如遇补偿标准有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不再另行发布公告。
特此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澄征地(澄)安字[2022]第5号
澄征地(澄)安字[2022]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 现状调查情况,现将编制住宅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位置、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面积:
单位:(公顷)
征收土地位置 |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 | ||||
总面积 | 农用地(公顷)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面积 | 其中耕地 | |||||
澄江街道黄田港 | 澄江街道黄田港集体资产管理小组 | 0.2357 | 0.0000 | 0.0000 | 0.2357 | 0.0000 |
合计 | 0.2357 | 0.0000 | 0.0000 | 0.2357 | 0.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澄政发〔2020〕106号)文件规定执行。如本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所调整,执行时间在市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日期前的,补偿安置按新标准执行,不再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文件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
六、有关事项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城东管理所澄江管理服务科(地址:江阴市长江路181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二)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向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城东管理所澄江管理服务科(地址:江阴市长江路181号)提出。
公告时间2022年4月9日-2022年5月8日
特此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澄征地(徐)安字[2022]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 现状调查情况,现将编制江阴市徐霞客大道交管工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位置、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面积:
单位:(公顷)
征收土地位置 |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 | ||||
总面积 | 农用地(公顷)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面积 | 其中耕地 | |||||
徐霞客镇阳庄村 | 徐霞客镇阳庄村村委会 | 0.0174 | 0.0143 | 0.0000 | 0.0000 | 0.0031 |
徐霞客镇阳庄村 | 徐霞客镇阳庄村24组 | 0.2872 | 0.2811 | 0.0000 | 0.0061 | 0.0000 |
徐霞客镇阳庄村 | 徐霞客镇阳庄村25组 | 0.0516 | 0.0450 | 0.0000 | 0.0066 | 0.0000 |
徐霞客镇阳庄村 | 徐霞客镇阳庄村26组 | 0.0711 | 0.0711 | 0.0000 | 0.0000 | 0.0000 |
徐霞客镇阳庄村 | 徐霞客镇阳庄村38组 | 0.2070 | 0.2059 | 0.0000 | 0.0000 | 0.0011 |
徐霞客镇阳庄村 | 徐霞客镇阳庄村47组 | 0.0200 | 0.0200 | 0.0000 | 0.0000 | 0.0000 |
合计 | 0.6543 | 0.6374 | 0.0000 | 0.0127 | 0.00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澄政发〔2020〕106号)文件规定执行。如本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所调整,执行时间在市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日期前的,补偿安置按新标准执行,不再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文件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执行。
六、有关事项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徐霞客管理所(地址:江阴市青阳镇府前路193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二)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向江阴市人民政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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