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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2023最新征收土地公告方案 涉及10个村!最新居住用地征收耕地园地赔偿标准明细出炉

征收土地公告


澄征地收字〔2023〕22号
2023年1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2357公顷(苏政地B〔202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  项目(地块)名称
住宅项目(北大街地块)
二、  土地征收的面积、位置、用途
编号 征收土地
位置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
总面积 按现状权属分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集体 国有 面积 耕地
1 澄江街道黄田港 澄江街道黄田港集体资产管理小组 0.2357 0.2357 0 0.0000 0.0000 0.2357 0.0000
合计 0.2357 0.2357 0 0.0000 0.0000 0.2357 0.0000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用途为住宅用地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澄政发[2020]106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执行。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城东管理所澄江管理服务科(地址:江阴市长江路181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公告时间2023年2月10日-2023年3月1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澄征地收字〔2023〕23号
2023年1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6543公顷(苏政地B〔202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江阴市徐霞客大道交管工区项目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位置、用途
编号 征收土地
位置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
总面积 按现状权属分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集体 国有 面积 耕地
1 徐霞客镇阳庄村 阳庄村村委会 0.0174 0.0174 0 0.0143 0.0000 0.0000 0.0031
2 徐霞客镇阳庄村 阳庄村24组 0.2872 0.2872 0 0.2811 0.0000 0.0061 0.0000
3 徐霞客镇阳庄村 阳庄村25组 0.0516 0.0516 0 0.0450 0.0000 0.0066 0.0000
4 徐霞客镇阳庄村 阳庄村26组 0.0711 0.0711 0 0.0711 0.0000 0.0000 0.0000
5 徐霞客镇阳庄村 阳庄村38组 0.2070 0.2070 0 0.2059 0.0000 0.0000 0.0011
6 徐霞客镇阳庄村 阳庄村47组 0.0200 0.0200 0 0.0200 0.0000 0.0000 0.0000
合计 0.6543 0.6543 0 0.6374 0.0000 0.0127 0.0042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澄政发〔2020〕106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徐霞客管理所(地址:江阴市青阳镇府前路193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公告时间2022年2月10日至2022年3月11日
特此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


澄征地收字〔2023〕24号
2023年1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8191公顷(苏政地B〔202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旌阳湖科创园二期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位置、用途
编号 征收土地
位置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
总面积 按现状权属分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集体 国有 面积 耕地
1 青阳镇
悟空村
青阳镇悟空村村委会 2.8191 2.8191 0 2.8191 1.4387 0.0000 0.0000
合计 2.8191 2.8191 0 2.8191 1.4387 0.0000 0.0000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澄政发〔2020〕106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徐霞客管理所(地址:江阴市青阳镇府前路193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征收土地公告


澄征地收字〔2023〕21号
2023年1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9819公顷(苏政地B[202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  项目(地块)名称
花山地域殡葬设施一体化建设
二、  土地征收的面积、位置、用途
编号 征收土地
位置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
总面积 按现状权属分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集体 国有 面积 耕地
1 南闸街道花果村 南闸街道花果村村委会 0.9819 0.9819 0 0.0000 0.0000 0.9819 0.0000
合计 0.9819 0.9819 0 0.0000 0.0000 0.9819 0.0000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用途为特殊用地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澄政发[2020]106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执行。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城东管理所云亭南闸管理服务科(地址:江阴市云亭街道云南路58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公告时间2023年2月10日-2023年3月1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澄征地收字〔2023〕26号
2023年1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7.1364公顷(苏政地B〔202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  项目(地块)名称
住宅用地
二、  土地征收的面积、位置、用途
编号 征收土地
位置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
总面积 按现状权属分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集体 国有 面积 耕地
1 申港街道于门村 申港街道于门村村委会 6.6155 6.6155 0 0.0153 0.0136 0.0797 6.5205
2 夏港街道新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夏港街道新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0.5209 0.5209 0 0.0024 0.0003 0.0000 0.5185
合计 7.1364 7.1364 0 0.0177 0.0139 0.0797 7.0390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用途为住宅用地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澄政发〔2020〕106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临港管理所,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临港管理所(地址:江阴市申港街道申新路296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本公告公示期为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3月1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澄征地收字〔2023〕25号
 
2023年1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3.7358公顷(苏政地B〔202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   项目(地块)名称
工矿仓储用地
二、  土地征收的面积、位置、用途
编号 征收土地
位置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
总面积 按现状权属分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集体 国有 面积 耕地
1 申港街道申南村 申港街道申南村村委会 0.0127 0.0127 0 0.0127 0.0000 0.0000 0.0000
2 申港街道申南村 申港街道申南村10组 0.3234 0.3234 0 0.3234 0.0000 0.0000 0.0000
3 申港街道申南村 申港街道申南村11组 1.4674 1.4674 0 1.4674 0.5893 0.0000 0.0000
4 申港街道申南村 申港街道申南村9组 0.8554 0.8554 0 0.8554 0.5035 0.0000 0.0000
5 夏港街道三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夏港街道三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5.3940 5.3940 0 4.0605 3.7186 1.3335 0.0000
6 夏港街道三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夏港街道三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37组 4.3810 4.3810 0 4.3810 3.5407 0.0000 0.0000
7 夏港街道三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夏港街道三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38组 1.2079 1.2079 0 1.1237 1.0626 0.0000 0.0842
8 夏港街道三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夏港街道三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39组 0.0940 0.0940 0 0.0940 0.0940 0.0000 0.0000
合计 13.7358 13.7358 0 12.3181 9.5087 1.3335 0.0842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澄政发〔2020〕106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临港管理所(地址:江阴市申港街道申新路296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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