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澄征地收字〔2023〕22号
一、 项目(地块)名称
住宅项目(北大街地块)
二、 土地征收的面积、位置、用途
编号 | 征收土地 位置 |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
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 | ||||||
总面积 | 按现状权属分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集体 | 国有 | 面积 | 耕地 | ||||||
1 | 澄江街道黄田港 | 澄江街道黄田港集体资产管理小组 | 0.2357 | 0.2357 | 0 | 0.0000 | 0.0000 | 0.2357 | 0.0000 |
合计 | 0.2357 | 0.2357 | 0 | 0.0000 | 0.0000 | 0.2357 | 0.0000 |
用途为住宅用地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澄政发[2020]106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执行。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城东管理所澄江管理服务科(地址:江阴市长江路181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公告时间2023年2月10日-2023年3月1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澄征地收字〔2023〕23号
一、项目(地块)名称
江阴市徐霞客大道交管工区项目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位置、用途
编号 | 征收土地 位置 |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
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 | ||||||
总面积 | 按现状权属分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集体 | 国有 | 面积 | 耕地 | ||||||
1 | 徐霞客镇阳庄村 | 阳庄村村委会 | 0.0174 | 0.0174 | 0 | 0.0143 | 0.0000 | 0.0000 | 0.0031 |
2 | 徐霞客镇阳庄村 | 阳庄村24组 | 0.2872 | 0.2872 | 0 | 0.2811 | 0.0000 | 0.0061 | 0.0000 |
3 | 徐霞客镇阳庄村 | 阳庄村25组 | 0.0516 | 0.0516 | 0 | 0.0450 | 0.0000 | 0.0066 | 0.0000 |
4 | 徐霞客镇阳庄村 | 阳庄村26组 | 0.0711 | 0.0711 | 0 | 0.0711 | 0.0000 | 0.0000 | 0.0000 |
5 | 徐霞客镇阳庄村 | 阳庄村38组 | 0.2070 | 0.2070 | 0 | 0.2059 | 0.0000 | 0.0000 | 0.0011 |
6 | 徐霞客镇阳庄村 | 阳庄村47组 | 0.0200 | 0.0200 | 0 | 0.0200 | 0.0000 | 0.0000 | 0.0000 |
合计 | 0.6543 | 0.6543 | 0 | 0.6374 | 0.0000 | 0.0127 | 0.0042 |
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澄政发〔2020〕106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徐霞客管理所(地址:江阴市青阳镇府前路193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公告时间2022年2月10日至2022年3月11日
特此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
澄征地收字〔2023〕24号
一、项目(地块)名称
旌阳湖科创园二期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位置、用途
编号 | 征收土地 位置 |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
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 | ||||||
总面积 | 按现状权属分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集体 | 国有 | 面积 | 耕地 | ||||||
1 | 青阳镇 悟空村 |
青阳镇悟空村村委会 | 2.8191 | 2.8191 | 0 | 2.8191 | 1.4387 | 0.0000 | 0.0000 |
合计 | 2.8191 | 2.8191 | 0 | 2.8191 | 1.4387 | 0.0000 | 0.0000 |
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澄政发〔2020〕106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徐霞客管理所(地址:江阴市青阳镇府前路193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征收土地公告
澄征地收字〔2023〕21号
一、 项目(地块)名称
花山地域殡葬设施一体化建设
二、 土地征收的面积、位置、用途
编号 | 征收土地 位置 |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
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 | ||||||
总面积 | 按现状权属分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集体 | 国有 | 面积 | 耕地 | ||||||
1 | 南闸街道花果村 | 南闸街道花果村村委会 | 0.9819 | 0.9819 | 0 | 0.0000 | 0.0000 | 0.9819 | 0.0000 |
合计 | 0.9819 | 0.9819 | 0 | 0.0000 | 0.0000 | 0.9819 | 0.0000 |
用途为特殊用地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澄政发[2020]106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执行。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城东管理所云亭南闸管理服务科(地址:江阴市云亭街道云南路58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公告时间2023年2月10日-2023年3月1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澄征地收字〔2023〕26号
一、 项目(地块)名称
住宅用地
二、 土地征收的面积、位置、用途
编号 | 征收土地 位置 |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
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 | ||||||
总面积 | 按现状权属分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集体 | 国有 | 面积 | 耕地 | ||||||
1 | 申港街道于门村 | 申港街道于门村村委会 | 6.6155 | 6.6155 | 0 | 0.0153 | 0.0136 | 0.0797 | 6.5205 |
2 | 夏港街道新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夏港街道新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0.5209 | 0.5209 | 0 | 0.0024 | 0.0003 | 0.0000 | 0.5185 |
合计 | 7.1364 | 7.1364 | 0 | 0.0177 | 0.0139 | 0.0797 | 7.0390 |
用途为住宅用地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澄政发〔2020〕106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临港管理所,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临港管理所(地址:江阴市申港街道申新路296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本公告公示期为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3月1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澄征地收字〔2023〕25号
2023年1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3.7358公顷(苏政地B〔202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 项目(地块)名称
工矿仓储用地
二、 土地征收的面积、位置、用途
编号 | 征收土地 位置 |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
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 | ||||||
总面积 | 按现状权属分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集体 | 国有 | 面积 | 耕地 | ||||||
1 | 申港街道申南村 | 申港街道申南村村委会 | 0.0127 | 0.0127 | 0 | 0.0127 | 0.0000 | 0.0000 | 0.0000 |
2 | 申港街道申南村 | 申港街道申南村10组 | 0.3234 | 0.3234 | 0 | 0.3234 | 0.0000 | 0.0000 | 0.0000 |
3 | 申港街道申南村 | 申港街道申南村11组 | 1.4674 | 1.4674 | 0 | 1.4674 | 0.5893 | 0.0000 | 0.0000 |
4 | 申港街道申南村 | 申港街道申南村9组 | 0.8554 | 0.8554 | 0 | 0.8554 | 0.5035 | 0.0000 | 0.0000 |
5 | 夏港街道三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夏港街道三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5.3940 | 5.3940 | 0 | 4.0605 | 3.7186 | 1.3335 | 0.0000 |
6 | 夏港街道三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夏港街道三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37组 | 4.3810 | 4.3810 | 0 | 4.3810 | 3.5407 | 0.0000 | 0.0000 |
7 | 夏港街道三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夏港街道三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38组 | 1.2079 | 1.2079 | 0 | 1.1237 | 1.0626 | 0.0000 | 0.0842 |
8 | 夏港街道三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夏港街道三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39组 | 0.0940 | 0.0940 | 0 | 0.0940 | 0.0940 | 0.0000 | 0.0000 |
合计 | 13.7358 | 13.7358 | 0 | 12.3181 | 9.5087 | 1.3335 | 0.0842 |
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澄政发〔2020〕106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江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临港管理所(地址:江阴市申港街道申新路296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以上就是征拆律优为您整理的江阴市2023最新征收土地公告方案 ,征拆律优提醒您:拆迁补偿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机会每户只有一次,所以在没有清晰补偿是否合理前,不要轻易签字,以房屋被拆后悔莫及,如遇拆迁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拆律优咨询热线4006767682 免费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