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2022年第十六批次
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2022﹞82号
钦州市2022年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桂政土批函(7)〔2022〕3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和面积地类
该批次用地需征收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鼓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17.8526公顷土地(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地类为:集体农用地11.584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5.4630公顷、未利用地0.8051公顷);钦南区犀牛脚镇新联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0.7734公顷土地(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地类为:集体农用地0.7712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0022公顷),总计18.6260公顷土地。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参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0〕3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其中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6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为24万元/公顷。该批次用地按照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地类进行补偿和安置。
(二)最新。青苗、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补偿按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障办法
货币补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四、补偿费支付方式
按照土地征收实施部门与有关权利人签订的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协议(登记表)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到被征收土地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银行账户。
五、不予补偿的情形
在征收土地范围上抢建抢挖建(构)筑物、水塘,抢种抢栽青苗、农作物、树木、苗圃、花卉等,擅自改变土地地类、地貌和土地利用现状的,一律不予补偿。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2022年第二批次
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2022﹞81号
钦州市2022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桂政土批函(7)〔2022〕3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和面积地类
该批次用地需征收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亚路江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8.43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206公顷土地,共计28.643公顷土地。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参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0〕3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其中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6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为24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补偿按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障办法
货币补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四、补偿费支付方式
按照土地征收实施部门与有关权利人签订的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协议(登记表)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到被征收土地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银行账户。
五、不予补偿的情形
在征收土地范围上抢建抢挖建(构)筑物、水塘,抢种抢栽青苗、农作物、树木、苗圃、花卉等,擅自改变土地地类、地貌和土地利用现状的,一律不予补偿。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2022年第一批次
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2022﹞80号
钦州市2022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桂政土批函(7)〔2022〕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和面积地类
该批次用地需征收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亚路江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65.135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716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9985公顷土地,共计66.3054公顷土地。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参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0〕3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其中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6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为24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补偿按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障办法
货币补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四、补偿费支付方式
按照土地征收实施部门与有关权利人签订的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协议(登记表)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到被征收土地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银行账户。
五、不予补偿的情形
在征收土地范围上抢建抢挖建(构)筑物、水塘,抢种抢栽青苗、农作物、树木、苗圃、花卉等,擅自改变土地地类、地貌和土地利用现状的,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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