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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14 10:40:59 阅读:635次

征地补偿款的有关规定2023 城市道路占地征收养殖场养猪场赔偿款

宿豫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宿豫地呈〔2023〕5号
 
 
2023年1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挂〔2023〕35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来龙镇集 体土地1.9820公顷(其中农用地1.440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来龙镇藏龙街西延(龙腾路-黄泥沟)道路工程项目(宿迁市宿豫区增减挂钩专项
规划2022年第2304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
宿豫区来龙镇。
  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 来龙镇来龙社区龙西二组农用地0.5107公顷(耕地0.4346公顷)、建设用地0.4639公顷;
2、 来龙镇来龙社区龙西三组农用地0.5002公顷(耕地0.4588公顷);
3、 来龙镇来龙社区龙西七组农用地0.1871公顷(耕地0.1649公顷);
4、 来龙镇来龙社区龙西四八组农用地0.1501公顷(耕地0.1501公顷);
5、 来龙镇来龙社区村集体农用地0.0919公顷(耕地0.0711公顷)、建设用地0.0781公顷。
四、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征地补偿款的有关规定2023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 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宿 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 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 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12.24万元/人;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
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3年2月 11日至2023年3月13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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