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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10 10:34:32 阅读:586次

农村土地征收多少钱一亩 隆安县收回国有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隆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隆安县2022年第十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隆安县2022年第十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已经南宁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9日以南府复〔2022〕377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收回国有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安排项目名称
隆安农产品加工示范园(一期)项目。 
二、收回国有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广西国营浪湾华侨农场。
三、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及面积
广西国营浪湾华侨农场,土地面积30亩。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农村土地征收多少钱一亩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府规〔2020〕12号)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 地类名称 面积(亩) 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元/亩)
广西国营浪湾华侨农场 旱地 12.408 38720
果园 16.6485 38720
农村道路 0.9435 38720
(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动工建设时,有未收成农作物、零星果树、林木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隆安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隆府规〔2020〕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被收回国有土地所涉及的职工人员安置办法
(一)依法全额支付被安置职工的安置补助费;
(二)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自行调整承包耕地。
六、从本项目发布收回国有土地预公告之日起,至今尚未进行收回国有土地和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天内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隆安华侨管理区房屋与征地拆迁中心(办公地点在隆安县华侨管理区龙华路1-112号)办理收回国有土地和拆迁补偿登记。发布项目收回国有土地预公告后已进行收回国有土地和拆迁补偿登记或已签订了收回国有补偿协议书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再进行重复登记。
七、被收回国有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隆安华侨管理区房屋与征地拆迁中心(办公地点在隆安县华侨管理区龙华路1-112号),逾期作无意见处理。







 

隆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隆安县2022年第十九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隆安县2022年第十九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已经南宁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6日以南府复〔2022〕373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收回国有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安排项目名称
智能新能源汽车综合测试场030、031、032、033地块。 
二、收回国有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广西国营浪湾华侨农场。
三、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及面积
广西国营浪湾华侨农场,土地面积408.834亩。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农村土地征收多少钱一亩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府规〔2020〕12号)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 地类名称 面积(亩) 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元/亩)
广西国营浪湾华侨农场 旱地 194.787 38720
果园 159.951 38720
乔木林地 1.4295 38720
农村道路 20.2005 38720
坑塘水面 0.6 38720
设施农用地 1.1505 38720
田坎 30.7155 38720
(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动工建设时,有未收成农作物、零星果树、林木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隆安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隆府规〔2020〕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被收回国有土地所涉及的职工人员安置办法
(一)依法全额支付被安置职工的安置补助费;
(二)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自行调整承包耕地。
六、从本项目发布收回国有土地预公告之日起,至今尚未进行收回国有土地和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天内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隆安华侨管理区房屋与征地拆迁中心(办公地点在隆安县华侨管理区龙华路1-112号)办理收回国有土地和拆迁补偿登记。发布项目收回国有土地预公告后已进行收回国有土地和拆迁补偿登记或已签订了收回国有补偿协议书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再进行重复登记。
七、被收回国有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隆安华侨管理区房屋与征地拆迁中心(办公地点在隆安县华侨管理区龙华路1-112号),逾期作无意见处理。







 

隆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隆安县2022年第十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隆安县2022年第十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已经南宁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9日以南府复〔2022〕376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收回国有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安排项目名称
隆安华侨管理区农产品加工区A区及配套道路项目。 
二、收回国有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广西国营浪湾华侨农场。
三、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及面积
广西国营浪湾华侨农场,土地面积421.659亩。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农村土地征收多少钱一亩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府规〔2020〕12号)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 地类名称 面积(亩) 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元/亩)
广西国营浪湾华侨农场 旱地 295.6665 38720
果园 41.76 38720
乔木林地 37.7865 38720
其他林地 31.4145 38720
农村道路 6.2085 38720
田坎 8.823 38720
(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动工建设时,有未收成农作物、零星果树、林木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隆安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隆府规〔2020〕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被收回国有土地所涉及的职工人员安置办法
(一)依法全额支付被安置职工的安置补助费;
(二)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自行调整承包耕地。
六、从本项目发布收回国有土地预公告之日起,至今尚未进行收回国有土地和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天内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隆安华侨管理区房屋与征地拆迁中心(办公地点在隆安县华侨管理区龙华路1-112号)办理收回国有土地和拆迁补偿登记。发布项目收回国有土地预公告后已进行收回国有土地和拆迁补偿登记或已签订了收回国有补偿协议书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再进行重复登记。
七、被收回国有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隆安华侨管理区房屋与征地拆迁中心(办公地点在隆安县华侨管理区龙华路1-112号),逾期作无意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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