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利征补公告〔2022〕76号
根据利津县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新建天津至潍坊高速铁路用地需要,拟征收北宋镇大王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利津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北宋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北宋镇大王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全部拟用于新建天津至潍坊高速铁路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北宋镇大王村土地,位于北宋镇大王村境内,总面积2.0904公顷,其中:农用地2.0904公顷(耕地1.6958公顷、其他农用地0.3946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利津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 94.5 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东营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99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
四、安置意见
经与北宋镇大王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北宋镇大王村委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1.5万元/亩标准由利津县财政局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47.0340万元。由北宋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大王村委会组织召开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利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利津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北宋镇人民镇府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利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利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利津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利征补公告〔2022〕78号
根据利津县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新建天津至潍坊高速铁路用地需要,拟征收北宋镇冯家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利津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北宋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北宋镇冯家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全部拟用于新建天津至潍坊高速铁路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北宋镇冯家村土地,位于北宋镇冯家村境内,总面积2.6881公顷,其中:农用地2.1428公顷(耕地1.8881公顷、林地0.1290公顷、其他农用地0.1257公顷);建设用地0.5453公顷(住宅用地0.5453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利津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 94.5 万元/公顷;其中: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113.4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东营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99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利津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北宋镇冯家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调地安置。由北宋镇人民政府和冯家村委会征得村民同意,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二)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北宋镇冯家村委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三)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1.5万元/亩标准由利津县财政局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60.4823万元。由北宋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冯家村委会组织召开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利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利津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北宋镇人民镇府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利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利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利津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利征补公告〔2022〕69号
根据利津县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新建天津至潍坊高速铁路用地需要,拟征收北宋镇翟家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利津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北宋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北宋镇翟家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全部拟用于新建天津至潍坊高速铁路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北宋镇翟家村土地,位于北宋镇翟家村境内,总面积2.4391公顷,其中:农用地2.4391公顷(耕地1.9771公顷、其他农用地0.4620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利津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 94.5 万元/公顷;其中: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113.4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东营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99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
四、安置意见
经与北宋镇翟家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北宋镇翟家村委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1.5万元/亩标准由利津县财政局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54.8798万元。由北宋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翟家村委会组织召开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利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利津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北宋镇人民镇府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利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利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利津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利征补公告〔2022〕70号
根据利津县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新建天津至潍坊高速铁路用地需要,拟征收北宋镇任田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利津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北宋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北宋镇任田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全部拟用于新建天津至潍坊高速铁路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北宋镇任田村土地,位于北宋镇任田村境内,总面积0.3963公顷,其中:农用地0.3963公顷(耕地0.1048公顷、其他农用地0.2915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利津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 94.5 万元/公顷;其中: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113.4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东营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99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
四、安置意见
经与北宋镇任田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北宋镇任田村委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1.5万元/亩标准由利津县财政局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8.9168万元。由北宋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任田村委会组织召开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利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利津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北宋镇人民镇府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利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利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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