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宿豫征公告〔2022〕10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成片开发建设用地
二、 拟征收土地范围
陆集街道陆集社区居民委员会八组;下相街道运东社区居民委员
会兴隆陆庄六组、兴隆二组、村集体。
三、 工作时序安排
拟于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3月14日进行土地现状调查等
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具体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等工作完成后,由宿豫区人 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四、 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
抢建;凡抢栽抢建的, 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 并在宿豫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22年2 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承包户及其他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宿豫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豫征补安置〔2022〕第1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陆集街道陆集居委会八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以最 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 、土地现状
拟征收陆集街道陆集居委会八组集体所有土地0.0404公顷,其中农用地0.0404公顷(耕地0.0249公 顷 ) 。
三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成片开发建设用地。
四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 号)的规定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 的规定执行。
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收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 87号)、《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规定办理。 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10.944万元/人;16周岁 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1、 本次拟安置陆集街道陆集居委会八组被征地农民1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六、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联系人 | 复核时间 | |
2022年4月16日 至2022年5月16日 |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 孙旭阳 | 2022年 5月17日 |
七 、 意见反馈
1、本公告在宿豫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 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 期为30天,自2022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年5月16日),实名以书 面形式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逾期未提出异 议的,视为无异议。
宿豫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豫征补安置〔2022〕第1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下相街道运东社区(兴隆村)村集体、陆庄六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 图,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 土地现状
拟征收下相街道运东社区(兴隆村)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0357公顷,其中农用地0.0052公顷(耕 地0.0035公顷)、建设用地0.0305公顷;
拟征收下相街道运东社区(兴隆村)陆庄六组集体所有土地9.4403公顷,其中农用地7.5386公顷(耕 地5.5141公顷)、建设用地1.9017公顷。
三、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成片开发建设用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 号)的规定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 的规定执行。
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收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 87号)、《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规定办理。 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10.944万元/人;16周岁 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次拟安置下相街道运东社区(兴隆村)陆庄六组被征地农民48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六、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联系人 | 复核时间 | |
2022年4月16日 至2022年5月16曰 |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 孙旭阳 | 2022年 5月17日 |
准。
七、意见反馈
1、本公告在宿豫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 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
期为30天,自2022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年5月16日),实名以书 面形式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提出,逾期未提出异 议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年5月16日),实名以书 面形式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提出,逾期未提出异 议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宿豫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宿豫征公告〔2022〕10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成片开发建设用地
二、 拟征收土地范围
陆集街道陆集社区居民委员会八组;下相街道运东社区居民委员
会兴隆陆庄六组、兴隆二组、村集体。
三、 工作时序安排
拟于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3月14日进行土地现状调查等
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具体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等工作完成后,由宿豫区人 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四、 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
抢建;凡抢栽抢建的, 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 并在宿豫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22年2 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承包户及其他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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