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北海市2022年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北政布〔2022〕84号
2022年10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2022年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5)〔2022〕21号)批准同意征收银海区银滩镇禾沟村民委员会、龙潭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26.138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项目名称
北海市2022年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地块编号 | 用地面积 (单位:公顷) |
开发用途 | 征地位置 | 四 至 |
北海市2022年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 26.1380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位于北海市银滩大道东南面、北部湾体育中心东北面 | 详见北海市2022年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
编号 | 被征收土地单位 | 面积小计 (单位:公顷) |
地类及面积 (单位:公顷) |
1 | 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禾沟村民委员会周屋北村民小组 | 2.9539 | 农用地2.9539 |
2 | 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禾沟村民委员会周屋南、周屋北村民小组 | 2.4323 | 农用地2.4323 |
3 | 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禾沟村民委员会周屋南村民小组 | 5.8453 | 农用地5.8453 |
4 | 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龙潭村民委员会 | 14.9065 | 农用地14.9065 |
合计 | 26.1380 | 农用地26.1380 |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 (单位:公顷) |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
农用地 | 26.1380 | 87.15 |
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20〕1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等方式安置。
六、征地补偿登记办法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它权利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有正当理由导致逾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请相互转告。
登记地点:北海市银海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银海区政府大院内)
(注:经自然资源部门和征地部门现场调查,凡属抢建、抢种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办理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规〔2018〕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障相关手续。
北海市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公告(北海市2022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北政布〔2022〕82号
2022年9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2022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5)〔2022〕18号)批准同意征收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垌尾村民委员会、军屯村民委员会、岭底社区居民委员会、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沙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10.1247公顷及使用北海市人民政府的国有土地0.2450公顷,共计10.3697公顷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与《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项目名称
北海市2022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使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地块编号 | 用地面积 (单位:公顷) |
开发用途 | 征地位置 | 四 至 |
北海市2022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一 | 5.1675 | 交通运输用地 | 位于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 | 详见北海市2022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一勘测定界图 |
北海市2022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二 | 0.1115 | 交通运输用地 | 位于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 | 详见北海市2022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二勘测定界图 |
北海市2022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三 | 0.9020 | 交通运输用地 | 位于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 | 详见北海市2022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三勘测定界图 |
北海市2022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四 | 0.0054 | 交通运输用地 | 位于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 | 详见北海市2022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四勘测定界图 |
北海市2022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五 | 0.0589 | 交通运输用地 | 位于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 | 详见北海市2022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五勘测定界图 |
北海市2022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六 | 0.0156 | 交通运输用地 | 位于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 | 详见北海市2022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六勘测定界图 |
北海市2022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七 | 0.0626 | 交通运输用地 | 位于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 | 详见北海市2022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七勘测定界图 |
北海市2022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八 | 1.7976 | 交通运输用地 | 位于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 | 详见北海市2022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八勘测定界图 |
北海市2022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九 | 0.1229 | 交通运输用地 | 位于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 | 详见北海市2022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九勘测定界图 |
北海市2022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十 | 2.1257 | 交通运输用地 | 位于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 | 详见北海市2022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十勘测定界图 |
总计 | 10.3697 |
编号 | 被征收(使用)土地单位 | 面积小计 (单位:公顷) |
地类及面积 (单位:公顷) |
1 |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垌尾村民委员会吕屋村民小组 | 1.7394 | 农用地1.7394 |
2 |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垌尾村民委员会刘屋村民小组 | 0.3782 | 农用地0.3782 |
3 |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垌尾村民委员会草头村民小组 | 2.2784 | 农用地2.2784 |
4 |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垌尾村民委员会垌尾村民小组 | 0.1116 | 农用地0.1116 |
5 |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民委员会谢屋南队村民小组 | 0.0184 | 农用地0.0184 |
6 |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民委员会谢屋北队村民小组 | 0.0539 | 农用地0.0539 |
7 |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民委员会缸瓦窑村民小组 | 0.4567 | 农用地0.2921、建设用地0.1646 |
8 |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民委员会缸瓦窑、谢屋南队、谢屋北队村民小组 | 0.3998 | 农用地0.3998 |
9 |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民委员会马屋村民小组 | 0.4995 | 农用地0.4995 |
10 |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民委员会谢屋南队、谢屋北队村民小组 | 0.0054 | 农用地0.0054 |
11 |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岭底社区居民委员会 | 0.0746 | 农用地0.0589、建设用地0.0157 |
12 |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居民小组 | 0.1350 | 农用地0.1282、建设用地0.0068 |
13 |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沙脚社区居民委员会 | 3.9738 | 农用地0.8220、建设用地3.1243、未利用地0.0275 |
14 | 北海市人民政府 | 0.2450 | 农用地0.2450 |
合计 | 10.3697 | 农用地7.0308、建设用地3.3114、未利用地0.0275 |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 (单位:公顷) |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
农用地 | 7.0308 | 80.85 |
建设用地 | 3.3114 | 80.85 |
未利用地 | 0.0275 | 32.34 |
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20〕1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执行。
五、被征收(使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补偿、社会保障及置换公寓房等方式安置。
六、征地补偿登记办法
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它权利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有正当理由导致逾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请相互转告。
登记地点:北海市海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海城区高菜路)
(注:经自然资源部门和征地部门现场调查,凡属抢建、抢种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办理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规〔2018〕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障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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